船员告公司欠薪,原来另有隐情
发表于 2015-06-23 15:59
一起由租船合同引起的海事纠纷,原本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解决,可当事人却偏要另寻偏门,伙同他人编造事实、利用船舶优先权进行虚假诉讼,结果害人害己。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对这起虚假诉讼的主要参与者——大连某海运公司3名船员以妨害作证罪作出有罪判决。
2009年11月,大连某海运公司光船租赁广东某船务公司的一艘船舶,并签订了光船租赁合同。后来,由于拖欠租金,广东某船务公司向大连某海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合同一旦解除,所租船舶就要还给对方,海运公司不甘心就这样轻易把船交回去。怎么办?该公司的相关人员开始动歪脑筋。
根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船员工资等其他劳动报酬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应当先于一般债权,甚至比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优先受偿,并且船员提出给付请求时可申请扣押船舶。于是,该海运公司开会研究决定,找船员起诉公司,想尽办法把船留在大连。
经过周密安排,该海运公司15名船员的代理律师以要求公司支付船舶租赁期间拖欠的工资费用合计270余万元为由,分别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并申请扣押广东某船务公司的船舶。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15份判决书,分别支持15名船员的诉讼请求,并依申请扣押了该船。
2013年初,广东某船务公司向大连市检察院海事检察处提出法律监督申请。承办检察官深入了解案情后发觉,船员起诉公司欠薪,公司痛快承认,可扣押的是他人船舶,这其中有诸多蹊跷,诉讼很可能存在问题。为彻查真相,检察官缜密调查、层层追踪,最终查实:在那起诉讼中,船员聘用协议是临时签订,船员服务簿上的用工登记是虚签,律师是公司代为委托,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是公司代交,甚至担保公司也是公司安排,证据伪造得相当齐全。
真相大白后,大连市检察院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后,经审查,对原15份判决全部予以撤销。随后,检察机关将此案当事人涉嫌妨害作证的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大连某海运公司船员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分别判处船员宋某、桑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其他船员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分别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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