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船员劳动 船长被判三年
发表于 2015-05-14 17:08
近日,荣成法院对一起强迫劳动案进行宣判,以强迫劳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宋某某、刘某三年、两年、一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三万元、两万元、一万元。
2014年5月间,某渔船从荣成码头出海到达青岛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新船员熊某等五人因感觉工作强度太大且经常被老船员欺负,开始罢工。三名船老板知道后分别采用拳打脚踢手段对五人实施殴打,并赶出宿舍,被褥也被扔至船顶平台。罢工3天期间,船上未向五人提供饮食,五人以人民币200元高价购买5个馒头、半桶水,除此之外再未进食。迫于饥饿,其中三人重新工作,但3日后三人从渔船上失踪。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三人以暴力、不提供食宿、限制离船等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其行为均构成强迫劳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荣成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宋某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万元;被告人刘某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该案正在上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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