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 发表于 2008-08-09 00:00
建造于1999年的“航浚11”轮是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以下简称南京航道局)所有的一艘总吨2600的耙吸式挖泥船。2007年3月14日23点50分,正在广州珠江伶仃航道疏浚施工的“航浚11”轮与广东粤电航运公司所有的2万吨运煤船“粤电2”轮及海楼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巴拿马籍集装箱“谨草”轮碰撞。“航浚11”轮破舱进水,失去漂浮能力,在广州港出海航道外22浮道至24浮道间坐滩搁沉。“粤电2”轮事发后不久被送往广州文冲船厂修理。“谨草”轮停泊在广州沙角锚地。事故中无人员伤亡。
三艘船舶的船东都认为自已是受害者,他们纷纷指出,事故发生是由于另外二艘轮船的过失和过错造成的。在对事故中各自受损情况进行估计后,他们先后将对方告上法庭。2007年3月16日,“粤电2”轮船东广东粤电航运公司将“谨草”轮和“航浚11”轮船东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因碰撞给自已造成的损失4658904.20元。2007年4月13日,“航浚11”轮船东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将“粤电2”轮和“谨草”轮船东及“谨草”轮光船承租人巴拿马尤马海运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此次碰撞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2007年6月7日,“谨草”轮船东及光船承租人将“粤电”轮和“航浚11”轮船东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30万美元。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三案。
由于三案均基于“粤电2”轮与“航浚11”轮与“谨草”轮碰撞而产生,考虑各案的相互关联,为审理方便,2008年8月6日至8日,广州海事法院对三案同时开庭进行调查和庭审。庭上,广东粤电航运公司提交了37组证据,南京航道局提交了88组证据,海楼航运有限公司及尤马海运公司提交了27组证据。在三天的庭审里,各方当事人在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同时,围绕以下四个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辨论:一是尤马海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三船船员的适任情况;二是碰撞的原因和各方的过错责任;三是属一个事故两次碰撞还是属两个碰撞事故;四是各方当事人的损失。
三艘轮船连环相撞,三家船东相互告状。孰是孰非?这三起官司的结果如何?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在庭审完毕后将综合各方情况后进行判决。(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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