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2006海事劳工公约》实施带来的影响
发表于 2015-08-31 00:18
船员同胞们:
《2006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公约)将于2013年8月22日起正式生效。随着公约生效日期的临近,海事局出台一系列新规,将给各位船员同胞带来巨大影响。现将对船员同胞产生影响的新规解读如下,提请各位船员同胞注意,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2012年2月1日之后以船员管理协议形式办理的海员证,将面临无法开具出境证明的情形。
2013年3月1日天津海事局出台新规,(1)自3月1日起,凡具有出境证明自签资格的单位,不得为签订管理协议办理的海员证(以下简称协议船员)自签出境证明,协议船员只能由签订管理协议的海员证单位向天津海事局申请办理出境证明,且必须提交船员已缴交的社保单。(2)自4月1日起,各海员证单位仅能为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办理借调证明,协议船员需由派出单位为其重新办理海员证。各船员派出机构如确需借用其他机构的协议船员,向海事局申请出境证明时需提交①签订海员证管理协议单位的同意函,②申办该海员证时提交的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的同意函③船员的社保缴纳证明。
简单来说,(1)自2013年3月1日起,协议船员的海员证不能自签,必须由签订管理协议的海员证单位向天津海事局申请办理出境证明;(2)自2013年4月1日起,协议船员不能外借,必须由派出单位再办海员证派出,或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出同意函。
所谓“协议船员”, 即与外派机构依法签订船员服务协议、建立了契约管理关系的船员。比如,目前本公司所派遣的船员中,持有华洋海员证的船员基本都是华洋海事中心的协议船员。按照天津海事局新规,华洋协议船员不能外借,只能派往华洋管理的船舶。如要外借,如派遣至本公司管理的船舶上,只有两种办法,一是将华洋海员证缴销,重新办理兴诺信海员证,二是持华洋海员证、华洋的同意函、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的同意函及社保缴纳证明才能申请办理出境证明。如以第二种办法外派的话,如果华洋或者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任何一方不愿出具同意函,那船员将面临无法开具出境证明的不利情形。
新规的出台,意味着,日后将不存在“自由船员”,所有的船员都将纳入劳动管理体系,船员要从业,必须与一个明确的外派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外派机构的管理。
船员同胞们,为了避免影响自身的前程,希望大家引起足够的重视,尽快选择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抓紧时间换发海员证。
二、自2013年7月1日,所有船员必须持有《船员健康证书》才能上船任职。
关于“船员健康证书”,是因为我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因此,自7月1日后,船员必须持有《船员健康证书》才符合公约要求。即今后船员上船需持有两本健康证, 一本是出入境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用于船员出入境时使用,有效期1年;另一本是通过海事局资质审核的体检单位签发的,用于PSC检查及船员各类证书换证时使用。
因此建议:
1、有计划上船的船员同胞们在信息采集成功后可到海事局指定的有资质签发船员健康证书的医院进行体检,待医院可打印出《船员健康证书》时方过去领取。
2、目前在船的船员同胞们,可在船舶回到国内港口靠泊期间,到距离港口最近的有资质签发船员健康证书的医院进行体检,领取《船员健康证书》。
三、2013年8月22日以后,船上厨师如无主管当局认可的培训中心颁发的培训证书,将无法安排上船或以因不适任而被遣返。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所有膳食服务人员均须经过任职培训,且在规定配员为10人以上的运营船舶上,主管当局应要求配备完全具有正式资格的厨师。而担任船上厨师的海员则必须通过主管当局认可的培训中心进行的培训、考试并颁发证书。只有在极其必要的情况下,主管当局可签发特免证明,允许不具备正式资格的厨师在规定的有限时间内为某特定船舶服务,直到下个方便的挂靠港或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条件是获发特免证明的人员在包括食品和个人卫生以及船上处理和储存食品方面受过培训或指导。
根据以上规定,即在2013年8月20日以后,船上厨师如无主管当局认可的培训中心颁发的培训证书,将无法安排上船或以因不适任而被遣返。希望有意上船任厨师或服务生有意提升大厨的船员同胞们给予重视,积极、及时的参加相关培训。
四、关于船员换证资历的相关要求
按照海事局船员报备管理系统的录入规定,对于船员换证资历的认定,需注意以下事项:
1、实习生实习期间, 无论是否顶职, 服务簿上只能填写实习生, 否则无法换证。
2、低职顶高职的, 服务簿上只能填写适任证书上的职务,否则资历作废。
3、原船提升的, 服务簿应另起一行填写提升的时间和职务。
上述事项,关系到船员同胞们的前程,事关重大且时间紧迫,希望引起船员同胞们的足够重视,尽快做出决断,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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