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发表于 2014-08-19 00:00
实施机关:各海事局申 请 人:从事规定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4.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5.具有一定的生源。
提交材料:
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 2.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4.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8.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所申请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规模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等);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