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
发表于 2014-08-19 00:00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 请 人:聘用船员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2.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5.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6.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7.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第5至7项规定的条件。
提交材料:
2.中国政府承认的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表明申请人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要求和该缔约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海员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6.表明外国籍船员与申请人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
7.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等);
8.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中国政府承认另一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的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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