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子驾木船 打劫过往货船
发表于 2014-06-20 00:00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平 通讯员/李世寅 李肖霞)因伙同他人密谋***,驾驶木船登上途经该水域的被害人货船船尾***柴油,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被告人林某华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3月27日凌晨零时许,张某乐(男,1990年生,中山人)、林某华(男,1987年生,中山人)伙同梁某华、吴某钦(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驾驶买来的木船窜至三角镇黄沙沥桥附近水域,林某华留在木船上望风,张某乐等3人登上途经该水域的被害人淡某钦的货船船尾,在该船上盗得螺旋桨1个(无法核价),后驾驶木船逃离现场。
第二天凌晨零时许,张某乐、林某华一伙再次驾驶木船来到黄沙沥桥水域故伎重施。被害人彭某胜驾驶的船舶正好路过此处,林某华留在木船上望风,张某乐等其余3人悄悄登上货船,正准备实施***,被彭某胜发现。
见行踪败露,张某乐等人将彭某胜等3名船员控制在厕所内,并以暴力实施威胁,随后用水泵将船上的柴油(价值26214元)抽到木船上,顺手拿走4部手机后,驾驶木船逃离现场。当天凌晨5时许,张某乐等人将柴油以1万元销赃。
张某乐等人逃离后,彭某胜向警方报警。2013年10月24日,警方在张某乐家中将其抓获,同年11月6日,警方在珠海斗门区将林某华抓获归案。破案后,所有赃物均未能缴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林某华***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乐、林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所称林某华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遂以抢劫罪判处张某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以罚金5000元,以***罪判处林某华有期徒刑1年,罚款3000元。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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