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公告
发表于 2008-06-16 00:00
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没有异议的,或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办理海事债权登记(利害关系人可在提出书面异议的同时办理海事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得在基金中受偿。
特此公告。
本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801号
联系人:吴勇奇、胡瑛 邮政编码:315041
电话号码:0574-87888942、87888762
20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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