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体检找人替 弄虚作假难过关
发表于 2014-05-26 00:00
【案情回放】
日前,浙江台州检验检疫局保健分中心在对来自某船舶公司的出境船员实施健康体检时,发现心电图检查时一船员让随同人员冒名顶替。经现场询问调查,该船员承认了安排他人顶替体检的事实,台州局随即对该船员进行了耐心教育,向其宣讲了国境卫生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对其实施了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为有效减少疫病疫情的国际传播,在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都必须通过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这在相关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台州局进一步调查了解到,涉案船员因担心自身健康原因不能通过体检获得健康证,从而失去到出境船舶上工作的机会,对出入境人员检疫工作盲目忽视,抱着侥幸心理,找人冒名顶替,试图蒙混过关。当事人的行为涉及隐瞒疫情并有伪造情节,对国境卫生安全造成了一定隐患,此案提醒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务必按照法律法规如实参加健康体检,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对他人的健康负责,切勿成为疫病疫情的传播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练就火眼金睛,做到在体检环节严格把关,防止冒名体检者蒙混过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二条 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的项目、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九)项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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