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扣押日本28万吨轮船 赔偿民间二战损失
发表于 2014-04-21 00:00
香港文汇报讯(记者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童增处确认,上海海事法院已通知律师,(19日)下午正式将日本三井株式会社一艘28万吨的轮船扣押,作为赔偿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在二战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
2007年底,上海海事法院对一起延宕20年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29亿余日圆,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
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当时的“中国船王”陈顺通将两艘轮船借给一家日本公司,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此后,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
据媒体此前报道,原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的孙子陈震、陈春诉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从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之后仍占有和使用两艘货轮,直至其沉没,要求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货轮“失踪”经过
第一代船王陈顺通,曾为北伐军暗中运送军火立下汗马功劳。北伐胜利后,陈顺通成立中威轮船公司,并先后买下“新太平”、“顺丰”等四轮,其中“顺丰”号时为中国最大货轮。
1936年,应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陈顺通将 “顺丰”与“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租期为12个月。为预防风险,“中威”还投了船体保险。
租船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1939年,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告以两轮均被日本军方“依法捕获”,而且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也濒临倒闭。1940年,“大同”正式发函给陈顺通,称两轮被日本政府于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获”,所有权被宣布归日本国递信省(交通部),又通过定期租船合同将两轮转租给“大同”,现由“大同”使用两轮并向日本交通部支付船租。
但陈顺通不知道,在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的营运中在北海道触礁沉没。他更不知道,若干年后的调查表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亦早将此船的保险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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