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海难,船长必须最后离船吗?
发表于 2014-04-21 00:00
【船长最后离船一说的由来】
1852年,英国皇家海军运兵船“伯肯黑德”号船长萨尔蒙德带领官兵以全体遇难的代价,将仅有的三艘救生船留给妇女儿童。自此,妇孺优先逃生、船长最后离船,成为海难逃生行为准则。
航海是勇敢者的职业,船长是神圣的称谓!船长是最受人尊重的职业之一,“船长”的称谓也是荣誉的象征。与荣誉相匹配的是责任。船长最重要的行为之一,是沉船时他必须是最后一个离船的人。
为什么遭遇海难弃船时,法律规定船长最后离船呢?
这是用“陪绑”的方式规避人性之恶在危难情况下产生不良后果。正如民航机飞行员不配备降落伞;船舶遇海难,在弃船情况下,船长必须最后一个离船,这在在各国的海事法律中,都是有明文规定的:
韩国《船员法》第10条规定:
“船长不得在所有旅客全部下船前离开船舶”,对船长的“在船义务”作出规定;第11条规定“船舶发生紧急危险时,船长必须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明确船长在危险情况时负有救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38条规定: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八)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最后离船的要求表明:与荣誉、金钱对等的是责任、义务!灾难面前保持人性尊严和职业操守,“伯肯黑德”轮的船长和船员为我们树立了标杆,但或许过高了。除了100年前泰坦尼克号史密斯船长再传佳话,“船长与船共存亡”更多停留在传统印象与公众期待中,现实却是那么残酷。
争议是,要求船长忘掉逃生本能,以全船利益为重,似乎是反人性的,又是合乎人性的。乘客未获救,船长不弃船,不仅仅是道义要求,也是现实需要。船长作为全船主心骨的存在有着精神意义,更有实际意义:再没有人比船长更了解自己的船舶结构和人员,不管是组织疏散、维持秩序,还是寻求救援、联络接应,都需要船长在船。任何时候,船长不会抛弃自己的船员和乘客,这是全船人性命相托,也是船长权威的来源和职责所在。
像这次“岁月”号沉船船长这样不称职的船长我们要谴责,但更多的优秀船长是值得我们信任和倚仗的!航运界的亲们,知易行难,知行合一从我做起!我们共同努力,一定让"船长"这个称谓不被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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