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私人武装 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 2015-08-22 15:48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签发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的相关要求,旨在保障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船员安全,维护中国籍船队利益。
《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船员安全,维护中国籍船队利益,规范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签发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办理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的管理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可以由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管理人申请办理。
第五条 预计航经西印度洋及索马里海域等海盗活动频发海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可以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发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
私人武装保安上船后,实际在船人员数量应当不超过船舶救生设备允许的最大数量。
第六条 船舶申请办理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申请书;
(二)船舶拟雇佣私人武装保安公司协议或合同;
(三)拟雇佣私人武装保安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
(四)办理人身份证明及公司授权书。
第七条 负责船舶登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办理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签发的原因。
对船舶提交的材料,海事管理机构留存复印件办理。
第八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申请办理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提交的材料结合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审核。
第九条 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格式见附件)有效期不超过船舶与拟雇佣私人武装保安公司协议或合同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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