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会展
船员因疾病死亡的保险责任认定
发表于 2013-08-08 00:00
船员在船上因疾病发生死亡,在不能排除与工作原因有关的情况下,保险人仍应依约予以赔偿。
案情
福建宝航海运有限公司(简称宝航公司)为其
船员在船上因疾病发生死亡,在不能排除与工作原因有关的情况下,保险人仍应依约予以赔偿。
案情
福建宝航海运有限公司(简称宝航公司)为其所有的“宝航”轮的船员二副林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简称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投保了船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宝航”轮在锦州港海域时,二副林某被发现意外死亡在房间。宝航公司为此已赔偿林某家属55万元。宝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支付保险赔款30万元。
裁判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的死亡根据查明的事实,完全可能系由于死者生前劳累、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而诱发猝死,且死者生前做过体检,各项指标正常,未发现有重大疾病。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工作、生活均在船上,船上即是其工作岗位,因此对于船员是否在岗,应以其死亡地点是否在船上,而不应以其是否当班来认定。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宝航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主张林某死亡属于除外责任应举证证明。根据在案的证据,林某死亡的原因既可能是因为生前劳累、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而诱发,也可能是因为心源性疾病而造成,即死因不明。因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无法证明死因为心源性疾病,因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评析
船员在船上因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获得赔偿是近年来在海事审判中频繁出现的争议,之所以常见,主要与船员的饮食多以荤类为主易导致心血管疾病,以及中老年船员随着年龄增大,也较容易产生高血压、中风等疾病有关。司法如何来处理,关系船员的民生,关系船东、保险人的合理诉求。
法院的裁判主要考虑了如下的几个因素:
1.就保险除外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而言
保险人主张船员系由疾病死亡,其可以免除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除必须证明其已就该免除赔偿责任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外,还必须举证证明船员的死亡系由于疾病直接导致,并且该疾病的发生与工作没有任何的联系。除外责任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可以通过该条款的醒目标示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签字的已明确说明的事实来证明其已履行。但导致船员死亡的疾病的发生与工作无关的举证责任则难以完成,因为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触发,往往可能出于船上的饮食情况、工作劳累以及其导致的精神紧张等。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即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有高血压、心脏病的船员不得投保的条款,但该条款是否有效有待认定(因为该条款可能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平等权利),即使有效,如何认定高血压、心脏病的患病时间也是一个难点。因此,保险人就船员因高血压、心脏病导致死亡主张免责,从其需承担的举证责任而言,难度极大,多数情形下,保险人仍须承担保险责任。
2.就保险的近因原则来说
船员死亡即使经过鉴定是因为高血压、心脏病导致,但是高血压、心脏病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工作劳累、饮食不合理、人际关系紧张导致的精神紧张等不仅会加重高血压、心脏病的发病率,而且会导致船员身体免疫力下降。因此,就船员死亡的近因来说,其直接作用的原因力可能有船员自身的疾病,也可能同时有工作的劳累等,故从保险近因原则来说,不能确定高血压、心脏病就是船员死亡的唯一的直接的原因,船员24小时(少数时间上岸外)都在船上的特殊性,决定了难以排除工作原因系近因之一。
3.就船东作为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原则考虑
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合同约定情况出现时,可以期待得到的权利。合理期待原则通过维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来保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船东出资投保船东对船员责任险的目的是一旦其需要对船员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该保险得到补偿,从而减轻自身的负担。保单约定的保险人赔偿责任为被保险人(船东)根据劳动法或者其他法律应该承担的在岗船员人身伤亡的责任,鲜明地体现了船东投保责任险的合理期待,即只要劳动法或其他法律确定船东须对船员承担责任,保险人就应对船东承担的责任依照保险合同予以赔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岗位患病死亡或者患病后48小时内死亡的都属于工伤,因此即使船员在船上患病后上岸,只要在48小时内死亡的,船东也应予以赔偿。相应地,保险人同样应对船东承担的该责任予以赔偿。保险人以船员属于疾病死亡拒赔,既违背了其保险条款的约定,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原则。
4.就民生、人文关怀的角度考虑
航运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船员这一职业却属于危险性、辛劳程度比较高的行当。有的船员从年轻时入行,经历多年后,由于船上饮食结构不合理、长期远离亲人、工作劳累等原因,日积月累,随着岁月增长,患了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如果因此在船上患病死亡而得不到赔偿,既是对船员长期贡献的漠视,也是违背天理人伦,更会对船员的家庭造成经济困难。况且,船员的人身保障不力,不利于年轻人加入到船员的职业中,对于航运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就民生、人文关怀角度考虑,船员在船上因疾病死亡,船东应予以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对船东承担赔付责任。如果保险人因此增加了保险成本,可以通过增加保费的形式来保障其利益。
综上,船员在船上因疾病死亡,属于船东对船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承担理赔责任。
(作者单位:厦门海事法院)
案情
福建宝航海运有限公司(简称宝航公司)为其所有的“宝航”轮的船员二副林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简称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投保了船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宝航”轮在锦州港海域时,二副林某被发现意外死亡在房间。宝航公司为此已赔偿林某家属55万元。宝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支付保险赔款30万元。
裁判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的死亡根据查明的事实,完全可能系由于死者生前劳累、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而诱发猝死,且死者生前做过体检,各项指标正常,未发现有重大疾病。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工作、生活均在船上,船上即是其工作岗位,因此对于船员是否在岗,应以其死亡地点是否在船上,而不应以其是否当班来认定。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宝航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主张林某死亡属于除外责任应举证证明。根据在案的证据,林某死亡的原因既可能是因为生前劳累、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而诱发,也可能是因为心源性疾病而造成,即死因不明。因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无法证明死因为心源性疾病,因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评析
船员在船上因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获得赔偿是近年来在海事审判中频繁出现的争议,之所以常见,主要与船员的饮食多以荤类为主易导致心血管疾病,以及中老年船员随着年龄增大,也较容易产生高血压、中风等疾病有关。司法如何来处理,关系船员的民生,关系船东、保险人的合理诉求。
法院的裁判主要考虑了如下的几个因素:
1.就保险除外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而言
保险人主张船员系由疾病死亡,其可以免除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除必须证明其已就该免除赔偿责任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外,还必须举证证明船员的死亡系由于疾病直接导致,并且该疾病的发生与工作没有任何的联系。除外责任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可以通过该条款的醒目标示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签字的已明确说明的事实来证明其已履行。但导致船员死亡的疾病的发生与工作无关的举证责任则难以完成,因为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触发,往往可能出于船上的饮食情况、工作劳累以及其导致的精神紧张等。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即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有高血压、心脏病的船员不得投保的条款,但该条款是否有效有待认定(因为该条款可能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平等权利),即使有效,如何认定高血压、心脏病的患病时间也是一个难点。因此,保险人就船员因高血压、心脏病导致死亡主张免责,从其需承担的举证责任而言,难度极大,多数情形下,保险人仍须承担保险责任。
2.就保险的近因原则来说
船员死亡即使经过鉴定是因为高血压、心脏病导致,但是高血压、心脏病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工作劳累、饮食不合理、人际关系紧张导致的精神紧张等不仅会加重高血压、心脏病的发病率,而且会导致船员身体免疫力下降。因此,就船员死亡的近因来说,其直接作用的原因力可能有船员自身的疾病,也可能同时有工作的劳累等,故从保险近因原则来说,不能确定高血压、心脏病就是船员死亡的唯一的直接的原因,船员24小时(少数时间上岸外)都在船上的特殊性,决定了难以排除工作原因系近因之一。
3.就船东作为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原则考虑
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合同约定情况出现时,可以期待得到的权利。合理期待原则通过维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来保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船东出资投保船东对船员责任险的目的是一旦其需要对船员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该保险得到补偿,从而减轻自身的负担。保单约定的保险人赔偿责任为被保险人(船东)根据劳动法或者其他法律应该承担的在岗船员人身伤亡的责任,鲜明地体现了船东投保责任险的合理期待,即只要劳动法或其他法律确定船东须对船员承担责任,保险人就应对船东承担的责任依照保险合同予以赔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岗位患病死亡或者患病后48小时内死亡的都属于工伤,因此即使船员在船上患病后上岸,只要在48小时内死亡的,船东也应予以赔偿。相应地,保险人同样应对船东承担的该责任予以赔偿。保险人以船员属于疾病死亡拒赔,既违背了其保险条款的约定,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原则。
4.就民生、人文关怀的角度考虑
航运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船员这一职业却属于危险性、辛劳程度比较高的行当。有的船员从年轻时入行,经历多年后,由于船上饮食结构不合理、长期远离亲人、工作劳累等原因,日积月累,随着岁月增长,患了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如果因此在船上患病死亡而得不到赔偿,既是对船员长期贡献的漠视,也是违背天理人伦,更会对船员的家庭造成经济困难。况且,船员的人身保障不力,不利于年轻人加入到船员的职业中,对于航运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就民生、人文关怀角度考虑,船员在船上因疾病死亡,船东应予以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对船东承担赔付责任。如果保险人因此增加了保险成本,可以通过增加保费的形式来保障其利益。
综上,船员在船上因疾病死亡,属于船东对船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承担理赔责任。
(作者单位:厦门海事法院)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