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将在全国率先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发表于 2013-06-08 00:00
按照试点方案,在东疆保税港区进行登记的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船籍港为天津东疆,只能从事国际航行和作业;特殊情况下,从事工程作业的船舶和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服务的各类船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可在国内水域施工作业。
与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相比,试点方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放宽准入条件,从登记条件、船员配备、登记种类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探索。
例如在登记主体方面,严格限制了船舶吨位大小,为1600总吨以上的货船、不定期客船、钻井平台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船舶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除中方投资人出资额不得低于50%的要求外,新增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境外中资企业回国投资,其出资可作为中方出资额,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受出资额比例限制等新的内容;已经办结海关完税、退税或保税手续的船舶也可按照试点方案登记。在船龄方面,新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将各种进口船型的船龄年限均放宽两年。同时经海事机构核准后,允许船舶雇用外籍高级船员,但外籍船员比例不得超过30%。此外,在登记业务形式上还增加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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