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三读通过商船可武装 渔船未修“法”
发表于 2013-06-01 00:00
据报道,台“行政院”参考国际海事组织建议及世界各地做法,修“法”规定台湾籍船只行经高风险海域时得雇用私人武装保全,以保障船员生命及财产安全,但是必须事先向航政机关报备,且保全、武器必须在岛外登船或下船。
***“立委”管碧玲表示,“航业法”修正之后,商船面对海盗或非法武力攻击时可以自力救济,但相关人员、武器不能进入台湾海域。她认为在当局护渔无效的情况下,让远洋渔船、商船拥有武力自保是较积极的做法,也符合国际潮流。
此外,“立法院”昨天也通过“台菲刑事司法互助协定”,未来双方必须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互相协助,包括取得证言、证据、搜索及扣押关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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