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船撞翻小木船造成一死一伤 肇事者获刑六个月
发表于 2013-05-06 00:00
浙江嘉兴系发达,河网纵横,水运繁忙,素有“江南水乡”之称,但在这水上作业繁华之下也隐藏着与陆路同样的危险。2012年9月7日的下午,平湖本地人范某与其妻子李某在捕完螺丝后,驾驶自家木船前往平湖前港欲出售螺丝。当天下午2:30左右,范某坐在船尾开船,其妻子李某在船舱内休息,轰鸣的发动机声让范某没能察觉到后面一只铁驳货船正在朝他们驶来。当范某发现这一情况后,两船仅相距三米左右的距离了。
范某迅速将在船舱内休息妻子李某叫了出来,二人拼命向货船喊话,但货船还是撞了过来,范某的驾驶的木船瞬间被撞翻,范某和李某掉进了水里。
范某落水后,紧紧托住自己不会游泳的妻子李某,使劲地寻找支撑。苦苦挣扎了半个多小时,两人被周边村民救上了岸并送往医院。但不幸的是,李某终因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据货船驾驶员陈某交代,当时他驾驶着货船去上海金山装黄沙,船上只有他和另外一个杂务工姚某,由于对航船条例缺乏重视,船头没有按规定安排人员瞭望,他也只是在看到木船时鸣了一长声电喇叭,却没有特地放慢速度。直到发现木船不见了,他才意识到撞船了,但悔之晚矣。
后经平湖市地方海事处认定,货船驾驶员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本案民事部分已经妥善处理,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现实生活中,陆路交通肇事较为常见,但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也包括水上交通肇事,并且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对此亦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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