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大桥坍塌案二审开庭 船长咬定“桥砸船”
发表于 2013-04-10 00:00
南方日报讯(记者/洪奕宜)2007年6月15日,九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2011年11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船长石桂德有期徒刑6年。石桂德不服提出上诉,该案今天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事故发生后,交通部安全委员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于2008年9月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船长石桂德驾驶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时,未保持正规瞭望、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或者停航择地抛锚等措施,盲目冒险全速向大桥方向航行,在发现紧迫危险后应急避让措施不当,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南桂机035”船应负全部责任。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故调查报告还认定,“南桂机035”船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石桂德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情节特别恶劣,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时正值九江大桥扩建工程施工期间,相关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负有间接责任,为此,可酌情对石桂德从轻处罚,判决其有期徒刑6年。
今天二审开庭时,石桂德的辩护人依旧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他提出,事故发生时能见度极差,没有证人看到也不可能看到船触碰桥墩,现有证据反而证明九江大桥在船达到之前就已经开始坍塌。他还提出九江大桥河床下切严重,有的桥桩甚至悬空,大桥本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石桂德本人也咬定是“桥砸船”,而不是“船撞桥”。
石桂德的妻儿也来到现场旁听。石桂德的儿子石瑞灿对记者表示,一审判决不合理,“现在船头还没有打捞起来,都没有查清楚桥梁究竟是怎么断的。”
(原标题:九江大桥坍塌案二审开庭 船长咬定“桥砸船”)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