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11规则》关键词之二:学历
发表于 2013-03-25 00:00
航海学历教育是我国的履约特色,长期以来学历一直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进行要求,但 2007 年实施的《船员条例》规定的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中没有学历的要求,而 04 《发证规则》将航海教育学历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之一,不符合《船员条例》的规定。根据《船员条例》,培训是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同时考虑到培训对船员能力和素质的提高起主导作用,此次修订取消了 04 《发证规则》对学历的要求。
同时新修订的《发证规则》针对不同学历层次的航海类毕业生采取了不同的晋升途径。此外还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证书。这样既鼓励了本科院校培养航海毕业生的积极性,也相对缩短了他们获得船长、轮机长证书的时间,可留住这些船员在船舶上服务,可为航运界多留住一些高级、专业管理人才。不同学历层次的航海类毕业生晋升途径。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