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11规则》关键词之一:简化
发表于 2013-03-25 00:00
(一)简化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设置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适任证书未划分航区(不考虑近岸), 04 《发证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区分不明晰等问题,导致国外部分港口国检查看不懂我国的近洋航区适任证书。实际上,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要求没有根本区别,考虑到国内和国际环境下船员的英语交流和应对港口检查的差异,同时,从船员证书量上来看,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 10% 。故本次修订将航区简化分为无限航区( 04 《发证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 04 《发证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二)简化船员证书的发放
目前我国船员证书数量多,逻辑关系较复杂,船员上船任职主要有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上液货船、客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其适任证书上需要取消对特殊类型船舶的限制。本次修订《发证规则》,结合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证书的调整和明确,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1 、适任证书
公约将船长和高级船员的任职证书作为适任证书,需要 5 年更新和缔约国签证;而对于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作为培训合格证,不需要 5 年更新和缔约国签证。而我国《船员条例》第九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意味着参加辅助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是适任证书。综合考虑履行公约的要求和上位法《船员条例》的规定,将公约规定的普通船员的值班证书提升为适任证书。 此外依据《船员条例》的要求,将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中,修改了船员的最低年龄要求,并将“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改为“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同时增加了有效期为二年的《健康证》,代替现有有效期为一年的《船员体格检查表》,一方面原有交通部行业标准“超龄”不符合当今行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 STCW 公约的要求,极大的方便了船员。
2 、适任证书不再另行取消液货船等的限制
04 《发证规则》规定船员上特殊类型船上任职,首先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而后实习后,再在适任证书上取消对该类型船舶的适用限制,实践证明此种做法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换证复杂;二是适用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一致,一本过期就出现逻辑矛盾。考虑到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高级货物操作的实习要求作为签发相应合格证的条件,为此,此次修订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需要取消限制外,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与适任证书结合适用,不再另行取消限制。
3 、培训合格证书
根据公约修订,将 04 《发证规则》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统一为培训合格证。本次配合《发证规则》的修订,将原制证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将各培训项目合并在一起表现,以表格的形式采用 A5 纸张双面打印,简洁大方,在充分履约的基础上,减少了船员持有证书数量,同时更便于海事现场的检查核验。 (三)简化考试审核要素,监管前移。 加强适任培训的日常监督检查,船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之后方可参加适任考试,最后凭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等材料申请签发适任证书。将 04 《发证规则》的考试、发证二次行政许可行为改为一次许可,减少了许可项目,既方便了船员,又提高了行政效能。 (四)简化规则对船员职务晋升的语言描述。 新修订的《发证规则》将培训、资历和考试以附件表格的形式表现,与内河 10 考规相对应,更加简洁明了。同时将适任考试科目和项目、考试大纲和规范等从考规里删除,以规范性文件另行制定,避免因公约或国内法规的修订或航海技术的进步,需要修改相应的内容时,无法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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