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则》对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进行了修改
发表于 2013-03-25 00:00
为鼓励有从业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从事船员职业,《11规则》增加了适任证书再有效的途径: 一是增加了“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再有效的途径。 二是根据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不同情形,按过期时间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哪些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船员证书再有效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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