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则》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主要做了那些调整?
发表于 2013-03-25 00:00
《11规则》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1、调整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适任证书未划分航区(不考虑近岸),《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区分不明晰等问题,也导致出现国外港口国检查看不懂我国近洋航区证书的现象。实际上,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要求没有根本区别。考虑到国内和国际环境下船员的英语交流和应对港口检查的差异,同时,从船员证书量上来看,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故本次修订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11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发证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同时根据公约要求,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2、简化船员证书的发放
目前我国船员证书数量多,逻辑关系较复杂,船员上船任职主要有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上液货船、客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其适任证书上需要取消对特殊类型船舶的限制。本次修订《发证规则》,结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证书的调整和明确,主要做如下修改:
(1)适任证书 STCW公约将船长和高级船员的任职证书作为适任证书,需要5年更新和缔约国签证;而对于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作为培训合格证,不需要5年更新和缔约国签证。而我国《船员条例》第九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意味着参加辅助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是适任证书。综合考虑履行公约的要求和上位法《船员条例》的规定,将公约规定的普通船员的值班证书提升为适任证书,同时明确“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即有效期最长可至65周岁生日。
(2)培训合格证 根据公约修订,将《04规则》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统一为培训合格证,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3)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关系 《04规则》规定船员上特殊类型船上任职,首先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而后实习后,再在适任证书上取消对该类型船舶的适用限制,实践证明此种做法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换证复杂;二是适用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一致,一本证书过期就出现逻辑矛盾。考虑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高级货物操作的实习要求作为签发相应合格证的条件,故本次修订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需要取消限制外,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合并使用,不再进行取消限制。详细规定在《11规则》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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