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作业的船员不愿干了 跳到其他船回国后讨工资
发表于 2013-02-05 00:00
觉得远洋捕捞工作太辛苦,4名船员半途跳到别的船上,先回国了,然后要求拿到前期的工资。渔业公司认为这些船员擅自解除合同,不仅无权要回工资,还要赔偿因缺岗导致船舶停止作业所带来的损失。昨天,江北法庭调解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心理准备不足,4人踏上远洋捕捞船
“当一名远洋捕捞船的船员,能在蔚蓝的大海中吹海风、看海景、捞鱼虾、吃海鲜,那是一件多美好的工作啊!”金利、建军、国权和万森等人带着这样的想法,于前年11月进入宁波联合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在“联合608”远洋捕捞船上当起了船员。
同年12月25日,捕捞船前往东南太平洋秘鲁渔场进行鱿鱼捕捞作业。开船前,船老大告诉4人“海上作业很苦,希望有个心理准备”,他们表示“不吃苦怎能挣钱”。
按合同约定,他们做这份工作,每年有5.5万元的工资,而且吃住全包,确是一份不错的工作。
吃不了苦,两次跳到别的船上要离开
上船之后,4人才发现,远洋捕捞的苦,远远超出了他们的想象。
根据鱿鱼的生活习性,捕捞鱿鱼得在晚上作业。一个船员负责一个大吊钩,每天的工作就是将大吊钩放入海中,隔段时间再拖上,放下、拖上,周而复始,既单调又辛苦。
这4人以前一直生活在内陆地区,没怎么见过海就来到了大洋中,吃住都在船上,身体和心理都不适应。“船上的卫生条件很差,也没有医生,很担心就这么死在船上葬身大海了。”他们开始后悔当船员了。
船上工作了8个月之后,眼看离回国的期限还有好几个月,4人就忍不住想要回国。去年7月5日,在未经船长同意的情况下,4人趁货物过驳时强行跳上补给船“宁泰冷1号”,要求跟着回国。
与船长僵持了15天,他们在众人劝慰下,还是回到船上。船长刚松了口气,4人在去年8月31日又一次未经船长同意跳上了“永翔8号”,并在劝说无效后于10月26日回到舟山港。
回国之后,他们为讨要工资申请仲裁
4人回到宁波,就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声称只领取了6400元生活费,其余工资均未发放,要求渔业公司补足应得工资款。
渔业公司表示,当时合同中约定:4人上船后,每半年发6000元,在船舶到港后再按实际工作时间补发报酬。由于捕捞船上每个岗位都只有一个人,没有替补,4人的擅自离开导致捕捞船不能正常作业,目前还在秘鲁处于半停工状态。4人的行为属于擅自解除合同,而且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他们不仅无权要求工资,更应当赔偿损失。
4人辩称,因船长延迟发放生活费,他们可以自动解除合同。渔业公司就此说明,4人因为工作辛苦与船长发生争执,船长劝导无效后决定暂时不发生活费,在争执过后就将生活费给他们,只延误了3天。
去年12月25日,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渔业公司应向4人支付2011年12月25日至2012年7月4日期间以及2012年7月20日至8月31日期间的工资。
船员与渔业公司均有过错,法院调解
渔业公司不服仲裁,今年1月8日向江北法院起诉。渔业公司指出,4人的跳船离开,给公司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捕捞船还未返航,具体金额无法统计。4人出海前以及在船上工作期间,船东为他们支出了各类费用。还有他们在“宁泰冷1号”以及“永翔8号”船上产生的伙食费和船费近9万元,也是由船东支付的。4人应承担上述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细查案情后,认为船员与渔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有各自的过错。船员离船,肯定会给渔业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但无论船员违约与否,渔业公司无权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为了能让劳动者尽早拿到工资,渔业公司也避免部分损失,法院建议双方调解,各自承担一部分损失。最终,经法院调解,渔业公司向金利、建军、国权3人各支付工资16000元,向万森支付工资17000元,渔业公司撤诉,不另行对4人追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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