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船员违法将记分受罚
发表于 2011-09-21 00:00
20日,“周洪渔船鱼”餐饮船在嘉陵江上侧翻。 资料图
据了解,重庆目前拥有长江、嘉陵江、乌江等193条航道,通航总里程达4451.05公里;有船区县(自治县)40个,有船乡镇413个,各类船舶1万余艘,登记船舶3660艘。有意见认为,《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1998年施行以来,对保障重庆水上交通安全,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运和地方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三峡水库175米蓄水完成后,通航水域扩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点多、面广、线长的情况突出,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对现行监管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为防止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明确了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负责制度、政府的管理职责以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草案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和经营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并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结合重庆的实际情况,草案第五条还界定了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交通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以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目前,重庆市船员登记数量为12418人,船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船员素质较差,是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隐患之一。有意见认为,加强船员管理,有利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为此,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强调了船员的从业资格管理,补充完善了船员的禁止行为,建立了船员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制度。
此外,在对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时的救助和事故处理方面,建立了多方面联动性救助体系。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第九条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八条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草案中还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救助职责,第二十八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上救助体系,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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