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航运公司"违法"聘副总 职工诉交通局侵权
发表于 2011-08-29 00:00
320名职工诉上级部门侵权
据了解,三亚市航运总公司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送渡小组、船民协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员工逐年增多,资产不断壮大,1989年更名为三亚市航运总公司至今,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原下属四个运输船队也更名为分公司,均分别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010年6月30日,主管单位三亚市交通运输局下发通知,聘任冯华新、吉王史和莫壮翠3人为三亚市航运总公司副总经理。但该公司部分职工以及职工家属认为,此项聘任行为,已经侵犯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今年6月22日,三亚市航运总公司致函三亚市交通运输局,要求撤销对3人的聘任,没有得到三亚市交通运输局的回复。7月14日,三亚市航运总公司320名职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三亚市交通运输局所作出的“违法”聘任决定。
原告被告激辩是否侵权
8月23日上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双方就聘任3位副总经理程序是否合法、三亚市航运总公司是集体企业还是国家企业、320名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诉讼资格、起诉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320名职工代表认为,三亚市航运总公司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按照有关规定,三亚市航运总公司的企业经营管理权由企业集体职工自行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三亚市交通运输局聘任3人为三亚市航运总公司副总经理,并没有经过集体职工大会或集体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侵犯了航运总公司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而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则认为,三亚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三亚市航运总公司的上级管理机构,聘任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被告质疑原告主体资格
在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一问题上,双方分歧也比较大。
被告三亚市交通运输局认为,320名原告中,除了1人是航运总公司的正式在职职工外,其他的要么是分公司的职工,要么是退休职工,有的甚至是已故职工的家属。由于分公司独立经营、核算、自负盈亏、独立行使本公司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聘任3位副总经理问题只与总公司职工本身有关,与绝大多数原告无关。
原告320名职工代表认为,更名后的三亚市航运总公司和下属公司注册为独立法人,但在实际的长期运作中,人事权和财产管理权都集中在总公司手里,总公司和分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独立法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实质在人、财、物、选举、工作纪律、劳保、福利、工作计划等方面都是同一的,况且总公司自始至今从未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他们仍是总公司的职工。
法院当天没有做出判决,此案将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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