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10年死亡赔偿案一朝解 蓬莱法院力执陈年积案
发表于 2009-11-05 00:00
徐某和谢某系山东省曹县某村人,其子徐某于1997年2月,受雇于烟台开发区大季家某村顾某,在其鲁渔开1112号船上作船员,1997年9月30日晚6时出海作业,23时发现失踪。
徐某失踪后,其家人向曹县法院申请宣告死亡。1998年8月,曹县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徐某死亡,同时判决顾某赔偿其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人民币91707.40元。
顾某对此判决不服,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上诉,辩称徐某只是失踪,并未死亡,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正确,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999年2月,青岛海事法院终审判决顾某偿付原告徐某、谢某人民币82012.50元。
判决生效后,顾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2009年5月,徐某父母申请执行。接手后,执行干警每天早出晚归,多方打听顾某的下落,通过走访得知,顾某一直在外打工,具体地址无人能知,直至2009年6月,得知顾某临时回家,执行干警随即赶到烟台大季家对顾某进行了传唤。到庭后,顾某拒不承认徐某死亡的法律后果,法院的判决无任何事实和理由,也无法律依据,所以不履行法律的生效判决。在此情况下,执行干警只能***律道人情,经多次反复做工作,终于使顾某态度有所转变,提出了渔船是由本村五家入股买的,应由五家均摊赔偿款。了解此情况后,执行干警分别与其他四家做工作,又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对案件的前因后果进行了分析,并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进行了说明,终在2009年10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次性给付五万元了结此案。2009年10月31日,顾某及其他四家一起将五万元赔偿款交付给了徐某夫妻。至此,一起执行将近十年的省交积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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