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海口海事法院调解一起广东渔船被德籍货轮撞沉案
发表于 2009-10-26 00:00
今年2月初,一艘船号为“粤徐闻13026”的渔船在驶往琼州海峡捕鱼途中与一艘自东向西行驶的外籍货轮发生碰撞,造成“粤徐闻13026”渔船沉没,船上2人落水,1人获救,1人死亡。随后,“粤徐闻13026”船船主及死亡船员的家属分别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肇事船舶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肇事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及船舶经营人赔偿损失。
接到案件材料后,该院海事庭立即着手审查,认为该案系一艘名为“LANTAU BREEZE”(澜涛号)的德国籍货轮撞沉我国广东籍渔船造成我渔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而引发的涉外船舶碰撞损害和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因海上碰撞事故现场很难确定,且受害船舶已沉没,在此情况下,让原告一方充分举证存在较大困难。
在案件的直接证据十分匮乏的情况下,如何既有效保护死亡船员家属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我国司法公正的国际形象,成为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棘手问题。受害方家属因碰撞事故失去了亲人和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生活已经陷入了困境,从广东到海口参加诉讼,负担更加沉重。如果简单、机械地按《证据规则》的规定一判了之,对受害方十分不利。
在案件审理初期,承办法官了解到,事故发生后,肇事船舶一方曾找过受害者家属,表示对国内司法制度的公正性有所怀疑,希望私下和解解决纠纷,但由于双方存在对抗情绪,对责任认定的分歧比较大,和解破裂。因此,被告接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一直未做任何回应,直至临近开庭,才委托境内相关人员来电咨询案件情况。承办法官抓住这一宝贵机会,在电话中向被告充分阐释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消除了被告对我国司法制度的误解及顾虑。庭审前,承办法官充分运用调解艺术,就争议问题交换意见,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各自的诉讼风险和案件实际情况,逐步拉近了双方的分歧,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由被告向两原告赔偿人民币合计50余万元的调解协议,使受害当事人及时得到赔偿,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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