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海难引发九桩连环纠纷案件
发表于 2009-07-17 00:00
作者: 何靖 发布时间: 2009-07-17 09:02:42
2003年4月的一天,一艘渔船在山东荣成附近海域捕鱼过程中因发生碰撞事故沉没,6名船员死亡。2003年10月,失事渔船船东的4位***属以某外轮系最可能的肇事船舶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外轮的船东——某外国海运公司赔偿因船舶沉没造成的财产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与此同时,包括渔船船东在内的6名失踪船员家属共计27人亦分别对该外国海运公司提起6件海上人身死亡损害赔偿诉讼。
经审理,一审法院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为依据,认定该外轮为肇事船舶,并判决某外国海运公司对沉没船舶的财产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该外国海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外国海运公司仍不服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受理该案。合议庭一致认为,鉴于本案案情复杂,直接证据缺乏,当事人对立情绪很大,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解应该是解决此案的最佳方式。
为了保证和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要求一、二审法院共同参与和解、做好案件的善后和配合工作。两级法院都非常重视此次和解工作,山东高院分管副院长、民四庭庭领导以及青岛海事法院院领导都参加了在青岛进行的和解工作。
在和解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合议庭成员与原审法院法官在两天的时间里,分别多次与各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与交流,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就各方关注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经过三级法院法官共同不懈的努力,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上述一致意见。
案情回放
和解背后的智慧与艰辛
2003年4月的一天凌晨,一艘总吨27吨的渔船在山东荣成附近海域捕鱼过程中突然莫名失踪,随之失踪的还有包括渔船船东在内的从事捕捞作业的6名船员。4个月之后,失踪渔船残骸被找到,失踪船员也相继依法被宣告死亡。原本美满幸福的6个家庭,因突然失去了家里的顶梁柱而变得像天塌下来一样,死难者的家属欲哭无泪,走上了漫漫的诉讼索赔之路。
2003年10月,失事渔船船东的4位***属以某外轮系最可能的肇事船舶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外轮的船东——某外国海运公司赔偿因船舶沉没造成的财产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与此同时,包括船东在内的6名失踪船员家属共计27人亦分别对该外国海运公司提起6件海上人身死亡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船舶碰撞造成的船员丧葬费用、收入损失等共计300余万元。
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首先是证据问题。因事故导致所有渔船船员死亡,又没有人目击渔船的失事经过,渔船残骸也是在事发4个月之后才被发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海域都难以确定,除了沉没于海底淤泥中破碎的渔轮无言的诉说着碰撞的惨烈以外,海上没有留下任何痕迹,肇事船舶的确定成为这个案件最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被诉的外轮船体并无明显擦碰痕迹,某外国海运公司坚决否认其外轮曾经与任何渔船发生擦碰,各方当事人对于碰撞事实争议极大。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肇事船舶进行分析,某外国海运公司也邀请大连海事大学和中国海洋大学的船舶、水产方面的多名专家教授出具了鉴定报告。由于鉴定结论并不相同,庭审过程中,各方专家在法庭上对事故发生时间和海域、肇事船舶的确定等核心问题也是唇枪舌剑、各执己见。最终,一审法院以受托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为依据认定该外轮为肇事船舶,并判决某外国海运公司对沉没船舶的财产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该外国海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外国海运公司仍不服终审判决,于2009年3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外国海运公司还在青岛海事法院向失事渔船提起诉讼,要求其对遇难船员的死亡承担20%的船舶碰撞赔偿责任。
虽然该案涉及的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得到了终审判决,但由于海上人身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需等待船舶碰撞案件生效判决所确认的责任比例,因此一直处于中止诉讼状态。至此,一起船舶碰撞事故引发的涉及30余名当事人的9件连环案件,已历经漫长的6年诉讼之路,死亡船员的家属始终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旧恨添新怨,当事人情绪很不稳定,多次扬言进京上访。而某外国海运公司作为外籍当事人,对中国的司法公正也发出了质疑,多次表示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失去信心。
案件审理变得更加紧迫也更加复杂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受理这个申请再审案件后,庭领导迅速指定了合议庭成员,并明确要求要尽快妥善处理此案。合议庭法官了解了这起再审案件背后的一系列特殊情况后,心情也变得沉重起来。由于此案并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准确确定肇事船舶的难度非常大,如果单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对再审申请提出的碰撞事实进行审查,事故责任的最终确定尚需时日,死亡船员的家属何时能够拿到赔偿款更是遥遥无期。这势必使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当事人的情绪也可能进一步恶化,导致事态扩大。如果不能迅速妥善处理这些矛盾纠纷,极有可能引发***或产生不利的国际影响。如何既依法保护死亡船员家属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我国司法公正的国际形象,成为摆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面前的棘手问题。
针对案件的复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导高度重视,多次要求合议庭成员要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正快捷地解决纠纷。合议庭成员一方面抓紧时间阅读案卷调查情况,另一方面和原一、二审法院反复沟通了解案情,承办法官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案件审查报告,并就本案存在的问题作出了详细准确的论述,为合议庭成员全面了解案件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在反复讨论过程中,合议庭一致认为,鉴于本案案情复杂,直接证据缺乏,当事人对立情绪很大,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解应该是解决此案的最佳方式。为此,承办法官多次与各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电话沟通,就争议问题交换意见,辩法析理,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各自的诉讼风险和案件的实际情况,逐步减缓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经过合议庭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各方当事人终于原则同意由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进行和解工作。
因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都在青岛,而且本案还涉及尚在青岛海事法院一审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7件。以及正在执行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为了便于当事人参与和解,也为了更好更快地解决涉案所有纠纷,合议庭成员决定亲赴青岛进行和解工作。前往青岛之前,合议庭成员根据庭领导的指示,对如何进行和解工作进行反复研究,决定对所涉9件案件一并进行和解,还制定了具体处理方案以应对和解工作不成功的局面。为了保证和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为了体现各级法院对本案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要求一、二审法院共同参与和解、做好案件的善后和配合工作。两级法院都非常重视此次和解工作,山东高院分管副院长、民四庭庭领导以及青岛海事法院院领导都参加了在青岛进行的和解工作。
在和解过程中,由于船舶碰撞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于肇事船舶的确定存在极大的争议,对死亡船员的赔偿数额分歧也很大,加上纠纷历时多年,双方矛盾积怨过深,和解工作曾经一度陷入僵局。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合议庭成员与原审法院法官在两天的时间里,多次交叉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的和解方式,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与交流,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就各方关注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经过三级法院法官共同不懈的努力,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外国海运公司一次性支付230余万元人民币,各方当事人各自撤回已经提起的诉讼或再审申请,从而一揽子解决本次事故所引发的全部9件纠纷。至此,历时6年的一系列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采访手记
胸怀大局 和谐办案
一起由海难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里顺利得到和解。这是人民法官胸怀大局、心系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写照。
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工作宗旨,二是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司法形象出发,坚持公正司法,追求司法的和谐。
应该说,这是一起在全国法院每年办理的数百万件案件中一个比较普通的案件,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却关系着他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可能影响他们的一生。因此,在办案的过程中,法官始终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都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们意识到,一方面死难者亲属的情绪激动,随时可能对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外国海运公司对中国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将严重影响国家司法形象。正是因为站在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三级法院的法官怀着崇高的使命感,最终使这个案件迅速得到公正处理,受到各方当事人的一致欢迎。
办案人员不但注重案件处理结果的圆满和谐,同时也非常注重案件办理过程的和谐。为了达成案件的和解,法官们不辞辛苦,多次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与交流,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就各方关注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解答。对于这样一起涉及众多当事人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和司法形象的案件,可以用判决的方式一判了之,但是法官们却采取了更加困难更加复杂的和解方式。事实证明,采用这种和解的方式办案,使各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取得非常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和谐,不仅应该是人民法官工作追求的目标,同时也体现人民法官的工作态度、能力和水平。只有站在全局的高度,审视每一件看似普通的案件,从大局出发,认真对待每个看似普通的案件,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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