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梦”破灭市民起诉维权
发表于 2009-06-13 00:00
法院查明,2006年6月,原告小海在报纸上看到招聘海员的广告。最终,小海与某船务咨询公司签订了《船员培训及就业安置协议书》,并交纳了培训实习费1.8万元以及1万元就业安置费。协议中规定,船务咨询公司应在小海取得《适任证书》后的35天内,安排他正式上船工作。工作收入每月450美元左右,另外还有船上伙食补助等其他待遇。
小海参加培训后,取得了专业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海员证、适任证书。但咨询公司未能在35天内安排小海到船上工作,此后咨询公司虽然安排小海在一条船上任实习水手,但在9个月的约定雇佣期限内,工资总额为0美元/月,在船伙食费则为4美元/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咨询公司未能在小海取得《适任证书》后35天内安置工作,所以认定咨询公司违约在先,应将小海交纳的就业安置费1万元退还。但随后咨询公司安排小海上船工作,虽然小海工作没有工资,但属于小海和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对于小海要求返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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