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新星”号沉船事故后的赔偿僵局
发表于 2009-06-08 00:00
一纸失踪书
这是辛全波在接到那一纸失踪书后,第五次拨打市长热线。
“2009年2月12日23时30分左右,我公司船舶‘新星’轮在从俄罗斯那霍达卡港开航约8小时后,遭遇俄罗斯炮击,……至2009年2月15日,全船共16人全部弃船,有8人获救,包括张永彬在内的8名船员失踪……”
2009年2月20日下午,在吉瑞祥船务(香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大约两分钟的宣读中,李素英和辛全波只记住了“包括张永彬在内的8名船员失踪”。
张永彬,是李素英的丈夫,是辛全波的舅舅。
“张永彬”的名字用行楷字体,被填写在一个事先设定好的空格中。
与此同时,杨波、马兵、徐世峰、石绍丰、单体发、王延伟,这六个名字出现在另外六张失踪书的同一位置,被送到散落在青岛、日照和烟台三个城市的七个家庭。他们七人与另外一名印尼船员,构成了“新星”号事件失踪船员名单。
4月27日上午,《中国周刊》记者在李素英的家里见到了这张用A4纸复印的失踪书,上面没有加盖任何公章。
“让我们去打官司,我们什么证据也没有,去做什么,怎么做,都不知道,就这么一张复印纸,没有法律效力啊!”辛全波拿着失踪书,一脸无奈。
4月28日下午,《中国周刊》记者与辛全波、秦四明(遇难船员单体发的妹夫)和任守华(遇难船员杨波的***)三人来到日照市人民接访办公室。在填完相关登记表格半个小时后,接访办公室和日照市海事局的相关负责人接待了他们。
负责人向他们介绍了日照市政府关于此事的相关安排: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公安、司法等各部门积极协助遇难船员家属。
问及具体进展,海事局一位李姓书记表示“事情还没有完全处理完,具体情况我们也不了解,有什么情况从黄墩镇开始反映吧”。
“说的话和前几次差不多,反正都是等着,唯一的就是等”,走出接访办公室,辛全波有些灰心,“已经习惯了”。
从接到失踪书开始,遇难船员家属各自都在运用不同的方式努力。
王旭峰在哥哥王延伟出事后,开始在网上查找关于“新星”号的相关资料:“新星”号由吉瑞祥公司以光船租赁的方式,于2006年从浙江通宇航运有限公司租赁经营。青岛诚乘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为“新星”号配备船员。
细心的王旭峰发现:吉瑞祥与诚乘豪的办公电话竟然是一个。“难道这是同一家公司?”一个疑问在王旭峰心里慢慢升起。
“都是他一个人的公司”
王旭峰的疑惑有了答案:不是一家公司,而是一个人的公司。“新星”号事件处理青岛方面主要负责人、青岛市***处副处长朱军,向《中国周刊》记者明确表示,“都是他(刘凤华)一个人的公司”。 据工商部门查证,吉瑞祥公司与青岛诚乘豪的法人代表均是刘凤华。
刘凤华,日照东湖人。在“新星”号事件发生后,他便神秘消失了。3月10日,青岛市有关方面接到指示:尽快“找”到刘凤华。
经青岛市工商局和青岛市港航局查证核实,青岛诚乘豪自2003年注册成立以后,5年时间内一共变更了包括青岛市南京路南凯旋大厦25D 、青岛市南区珠海支路2号(7号楼)在内的5个注册地点。最后一次办公地址为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颐和国际大厦A座1710室 。
4月30日下午,《中国周刊》记者来到位于青岛市政府对面的颐和国际大厦,发现A座1710室已经变成了青岛协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据大厦管理人员介绍,此公司是两个月之前入驻的。而对于“青岛诚乘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他表示“没有听说过”。
大海捞针。青岛市查无此人,日照警方找不到,办公地址均是人去楼空,所有联系电话全部关停机,所有人一概失踪。
后据知情人士反应,刘凤华和其妻子平时都在上海居住。历时半月之久、南下好几个省市之后,4月1日,青岛警方将刘凤华从宁波带回。随后,青岛市市南区公安局对刘凤华进行了“刑事拘留”。这距离“新星”号事件发生已有一个半月之久。
刘凤华被刑拘之后,之前无一人出面的吉瑞祥公司终于有人现身:丁超,代表吉瑞祥公司处理“新星”号事件的相关事宜。
“不管怎样,人(刘凤华)没跑了,找到了,终究有人可以谈了。”辛全波心中的一块大石头落了地。
赔付标准之争
短暂的轻松之后,辛全波很快又陷入了另一种疑惑与愤怒之中。
疑惑来自于与船方的赔付标准之争:船员家属认为应该依照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进行赔付,而船方则认为应该按照山东省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伤残者本人、死亡者遗属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辛全波指着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向记者表达他的疑惑与愤怒。“明明是涉外,为什么要以山东省工伤的标准来赔呢?”
赔付标准不同,赔付金判若云泥。
辛全波告诉记者:按照这份规定中的“死亡补偿范围和计算公式”计算,船员家属算出的赔偿数额在100万到120万之间。
而对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的赔付标准和据此算出的赔付金额,丁超告诉辛全波“根本不可能”。
“青岛市劳动局已经算出了一个数,也就是30多万吧。”4月26日下午,丁超在电话中告诉辛全波。
青岛市负责处理“新星”号善后事宜的***处副处长朱军向《中国周刊》记者证实,青岛市劳动局确实参照山东省“因工死亡”,再加上供养亲属的关系,算出的赔偿数额是“高的有40万左右,低的有10万左右”。
对于应该按照“涉外规定”还是“因工死亡”的标准赔付,朱军并未给予明确答复。他只是表示:政府一定最大程度地帮助家属争取利益,让此事有一个“合情合理”的解决。
4月29日,吉瑞祥代表丁超告诉《中国周刊》记者,公司已把310万划到了青岛港航局的一个账户上,只要家属签字同意,再经过政府核实之后,事情就算完了。
朱军则否认有这笔钱划到青岛市港航局的账户。
与此同时,吉瑞祥一方面劝说家属同意保释刘凤华,一方面劝说家属们答应公司提出的赔偿方案。
据记者了解,目前只有失踪船员杨波的妻子刘春燕,签字同意保释刘凤华。而刘春燕本身也是刘凤华的堂妹。
签字同意赔偿方案的,只有失踪船员徐世峰的妻子孙玉英,虽然已经签字,但至今也没拿到钱。
“他们耗不起了,”辛全波点上一根烟,狠狠地吸了一口,吐了一个好大的烟圈,“其实我们也不想耗下去,但这样不公平。”
非法劳工
而在赔付问题进展得举步维艰之外,遇难船员家属或许还要面对另外一个让他们感到伤心的现实:他们的亲人是非法外派劳工!
2009年4月3日,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在给青岛市港航管理局的回函中明确,青岛诚乘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国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航政处李瑞主任向记者表示:诚乘豪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有过注册,但此后再没有注册,也没有经过审批。从2009年1月1日起,诚乘豪就属于非法经营。
同时,在这份回函的最后一部分,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特别说明,“关于向外国籍船舶派遣船员的行为,还应当遵守国家劳务外派相关规定,接受外经贸部门的行业管理。”
回函中提到的“遵守国家劳务外派相关规定”,指的是在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公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后经青岛市外经贸部查实:青岛地区拥有《资格证书》的公司一共有3家,但青岛诚乘豪不在这3家之列。
而在4月29日王延伟的妹妹王旭峰向记者提供的一份《船员服务协议》中,明确显示:“为贯彻执行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切实履行对外海员劳务合同,青岛诚乘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与外派船员本人签订合同如下。”
这无疑证明了王延伟等人“外派船员”与“对外劳工”的身份。
“青岛市只有三家,没有诚乘豪,它没有外派船员的资质,商务部也证实了这一点”,朱军对《中国周刊》记者说。
这几乎意味着张永彬、王延伟们从踏上“新星”号开始,他们的身份就是非法外派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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