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从国际法角度看“俄舰击沉中国货船”
发表于 2009-02-24 00:00
据《环球时报》报道,一艘塞拉利昂籍中国货船14日在俄纳霍德卡港附近遭俄军舰攻击,造成包括7名中国人在内的8人失踪,另外8人获救。
此事件牵动了许多国人的心,但其中涉及到的几个国际法问题,可能还需辨清一二。笔者查阅有关资料,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第一,中国货船为什么挂塞拉利昂国旗?这实际上“方便旗”制度的表现。一些实行船舶开放登记的国家,允许外国人所有的船舶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称“方便旗”制度。由于开放登记在价格、在效率、在管理、在标准上都有竞争力;国外船舶挂方便旗可雇用部分或全部外国船员,以降低船舶营运成本,且减少部分营运税收,增加利润,所以“方便旗”大行其道,比如,目前挂外国旗的中资船舶约700艘,占中国国际海运船队总吨位的50%左右。
悬挂方便旗船舶,应接受登记所在国管辖;但在实践中,采用船舶开放登记的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小国家,不具有效管理的能力,于是造成了船舶管理中的混乱;这种制度也造成了管辖权的争议。
第二,俄军舰跨越领海、在公海拦截此船是否违法?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有对该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这种紧追如果是从本国领海开始,中间没有间断,且由军舰或政府船舶执行,就是符合国际法的。从本案来看,俄军舰从事紧追没有问题,但是它开火以后、船舶沉没时的不作为,就超出了合法紧追权的范围。
第三,该船舶应该如何主张权利?
根据“方便旗”制度,船籍国塞拉利昂可以向俄主张权利。同时根据国际法上“属人管辖原则”,该船只属香港公司所有,16名船员中有10名是中国人,由此中国政府当然具有向俄提出保护与交涉的权利。这不是一种行使人道主义保护,而是中国行使主权的方式。
笔者认为,从国际法上来讲,受害者可在俄提起诉讼保护自己;中国政府可依据据“外交保护”原则,当受害者诉讼权利用尽时,提出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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