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新星”轮悲剧本该避免
发表于 2009-02-23 00:00
来源:诚毅中国海信网
“新星”轮于***港口因未办理离船手续,擅自开航,被***海军炮击,船沉人亡,造成7名中国海员,1名印尼船员死亡的悲剧,这在国际海运届闻所未闻,我们在抗议***海军滥用武力,造成无辜海员伤亡的同时,看看这个悲剧能否避免。
无知导致悲剧的发生
作为新星轮实际的营运人,应该明白,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在港口作业完后,必须有港口当局开出离港文件后,船舶才能正常启航,这是全世界国际港口主张主权的权利,也是为了维护港口作业及国际航运秩序的管理,作为经营国际航运业务的租船人,不应该不懂这个做法,而无视港口当局的法律,要求船长开船,这是一种藐视法律的无知行为,导致悲剧的发生。
而作为一船之长的船长,是经过多年海事服务资历才能晋升到船长这个职务的,不应该无视港口当局的立场,冒险同意营运人的错误指挥,船长完全有责任告知营运人,擅自开航可能导致的后果,船长必须也可以拒绝营运人要求做违法的行为,同时,对于营运人的无理要求,必须通知船东,以便取得营运人及船东的理解。
在船舶擅自开航被边防军发现后,在边防已经发出警告时,船长必须马上停航,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但船长心存侥幸,继续航行,导致船舶被炮击,破损船沉,作为多年航海经历的船长,难道以为商船能快过军舰吗?或是以为继续航行进入公海,***海军就不能追击吗?这是错误理解商船的无害通行权,就是船舶能进入公海,只要***海军中途没有停止追击,就可以引用连续追击进入公海来主张权利,无视***海军警告就是一种挑衅行为,导致悲剧最终发生。
***海军在面对新星轮的行为时,本可以使用其他的手段,在面对没有任何武力装备,并对自己没有任何威胁的情况下,对新星轮船舶连续多次的直接炮击,完全无视船员的生命安全,是肆意滥用武力的行为,必须对船员的伤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船长的错误指挥,导致事故的最终结果,在***海军直接炮击时,船长应该马上停航,同时通过VHF16频道,要求俄军停止炮击,同时,发出SOS求救,通知船东及营运人,在恶劣天气下,尽量坚持留船,在船舶下沉时向附近船舶包括***海军求救,在确定必须弃船时,在如此恶劣天气下,必须穿妥保温服,在气温很低时,如果落水,体温下降是对船员生命最大的威胁。
一个错误的决定,导致悲剧的发生,本来不该发生的事情,就这样的发生,作为船舶运营管理者,作为责任重大的船长,我们能不能在这起悲剧中吸取什么教训呢?
看看新星轮的所有权,我们看到更多的事端,建造这船的船厂,已经在浙江省整顿造船行业时,于2005年关闭,船舶通过光租的方式出租,租船人已经是船舶的船东,并改为方便旗进行营运,由于光船租船的性质,决定了租船人只要保证船舶正常营运就可以,不可能投入太多的资金进行保养维护,而这是不是就是船舶无法投保P&I的原因之一,(未确定船舶是否没有投保P&I,从媒体上了解到是在国内投保的)
业界都知道,P&I就是国际船东互保协会下的船舶保险,船东为了自身利益的保证,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都必须投保P&I, 以维护船东及营运人的利益,同时,这也是国际航线船舶的通行证,很多国际港口,货主,租船人都要求船舶必须有P&I 保险才允许进港,装货,租用,新星轮违规开航的原因,是营运人因为与货主关于货物破损的纠纷,船舶代理人未办理离船手续而要求船长擅自开船,我们怀疑,船舶代理人没有办理离船手续可能是货主与营运人的纠纷变现的一种扣船行为,而如果船舶投保P&I,对于这种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货主的权益,船舶办理相关手续后正常启航,营运人与货主的纠纷以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很遗憾,营运人采取了不应该的措施,通知船长擅自开航。
整个事件,最无辜的就是伤亡的船员,按一般事故,船东可以根据事故的原因,向保险公司索赔,然后转赔给船员,但由于现在事故性质还无法确定,如果是因为船舶营运人或船东违法法律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船员的伤亡赔偿就必须由船东负责,船员可以向船舶关联的几方包括实际营运人,光租船人及实际船东索赔,以保证船员家属得到相应的赔偿。
不管事件的原因是如何产生的,***海军滥用武力,在海况恶劣的情况下,如此恶劣的直接炮击新星轮,应该受到严厉的谴责,***当局必须调查清楚事件的真相,公示于众,严惩事件的责任人。
诚毅中国海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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