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因疫情影响通知不予录用是否合法?

航运企业已经向船员发出录用通知且明确上岗时间,现因疫情影响通知不予录用是否合法?...

南京海员之家 发起提问 共有 1 人回答   
2021-09-10 14:55

应当区分情况而定:第一,如航运企业仅因疫情而取消录用,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如企业通知变更录用时间,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如因疫情导致该岗位的丧失,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如企业与船员之间协议取消录用,则根据双方协议处理。航运企业与船员是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在这个全民参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双方如就用工问题产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既要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航运企业的生存发展,方能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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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期间航运企业“拖欠工资”如何认定?

疫情期间航运企业“拖欠工资”如何认定?...

南京海员之家 发起提问 共有 1 人回答   
2021-09-10 14:54

如果航运企业委托发放工资的金融机构由于疫情影响没有正常上班以此导致航运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船员工资的,或者航运企业因为疫情出现了暂时性的***困难,暂时无法按时发放船员工资的,不属于航运企业故意拖欠船员工资,船员不能以企业拖欠工资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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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航运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是否可以裁员?

航运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是否可以裁员?、降低工资或者延期支付工资?...

南京海员之家 发起提问 共有 1 人回答   
2021-09-10 14:53

根据《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航运企业如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船员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但如企业确实经营困难难以维持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员、降低工资或延期支付工资,但要注意依法履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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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三、疫情下的工伤认定问题。

2.船员往返居住地与船舶停靠地的途中感染新冠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管理员 发起提问 共有 1 人回答   
2021-09-10 14:51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本条规定本身就是对工伤认定标准的扩大,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适度延伸。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除本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否构成工伤,不应随意作扩大解释。船员在登船之前与离船之后的时间段即为上下班途中,该期间感染新冠病毒肺炎严格来说不符合前述法条的规定,不宜认定为工伤。上述情况最终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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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三、疫情下的工伤认定问题。

1.船员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工伤?...

管理员 发起提问 共有 1 人回答   
2021-09-10 14:5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视同工伤的有三种。其中与疾病相关的包括:患职业病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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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下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3.在船员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船员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航运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管理员 发起提问 共有 1 人回答   
2021-09-09 15:55

根据《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期间内,航运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存在上述情形的船员向航运企业履行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后,没有按照企业通知的时间到岗进行工作的,不属于旷工行为,因而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以,航运企业不得以船员旷工或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理由,提出与此类船员解除劳动关系。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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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下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2.船员拒绝接受检疫、故意传播病毒,航运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管理员 发起提问 共有 1 人回答   
2021-09-09 15:49

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船员拒绝接受检疫、故意传播病毒的行为,如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航运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船员的劳动合同。第二,船员瞒报信息登船工作,导致其他船员大面积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者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单位制度的,航运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船员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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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下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1.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船员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管理员 发起提问 共有 1 人回答   
2021-09-09 15:47

根据《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期间内,如航运企业与船员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船员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航运企业不得以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为由在上述期间内直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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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下的船员工资发放问题

3.航运企业迟延复工期间是否需要支付船员工资?...

管理员 发起提问 共有 1 人回答   
2021-09-09 15:45

应视情况予以支付。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31条的规定因政府采取迟延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船员,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通常为一个月),航运企业应当视为船员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船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航运企业应当根据船员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双方协商工资支付标准和方式,对于确没有提供劳动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船员生活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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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下的船员工资发放问题

2.对于外地返程的船员,政府通知自行隔离14天,航运企业是否应当支付该期间工资?...

管理员 发起提问 共有 2 人回答   
2021-09-09 15:44

应当支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政府要求自行隔离14天,属于“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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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疫情下的船员工资发放问题。

1.船员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处于治疗或隔离期的工资是否应当发放,如何发放?...

管理员 发起提问 共有 1 人回答   
2021-09-09 15:43

应视情况予以发放。国家卫健委已经发布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因此,虽然在隔离观察期,船员无法正常工作,但应当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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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换证

非自航换证哪里能换 ...

虚怀若谷 发起提问 共有 0 人回答   
2021-09-08 16:49

问:渔转海的02合格证实习怎么实习?

我想渔转海见习大管轮,现在要进行合格证02的实习,是直接上船实习就可以了吗?服务簿和***都有了,合格证02的见习的记录是直接记录在服务资历页就可以证明在船见习了是吗?...

羡纤 发起提问 共有 2 人回答   
2021-09-08 09:31

应该需要开封,填写见习记录薄。...

回答者:VHF16  共有 0 人支持

问:电子资历不显示

8月19日本船福州开往湛江,有出入港记录,但是本船到湛江后,直接去风电平台服务而不入港,所以幸福船员和综合服务平台都查不到任职资历。请问:这样的资历算吗?本人是新证很在乎资历问题,请各位大大帮忙解答我心中疑虑谢谢...

于天晟 发起提问 共有 1 人回答   
2021-09-01 15:24

要找到该平台所属的海事机构,申报入港,才能产生记录。另外一个可能是系统延迟问题,过段时间再看。...

回答者:VHF16  共有 0 人支持

问:疫情期间,航运企业通知不予录用是否合法?

航运企业已经向船员发出录用通知且明确上岗时间,现因疫情影响通知不予录用是否合法?...

管理员 发起提问 共有 1 人回答   
2021-08-30 14:20

应当区分情况而定:第一,如航运企业仅因疫情而取消录用,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如企业通知变更录用时间,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如因疫情导致该岗位的丧失,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如企业与船员之间协议取消录用,则根据双方协议处理。航运企业与船员是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在这个全民参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双方如就用工问题产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既要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航运企业的生存发展,方能护航...

回答者:管理员  共有 0 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