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一把“共同海损”的犊子(下)
发表于 2016-11-03 19:12
来源 :“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hsfgwx)
作者:武汉海事法院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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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空船共同海损
关于共同海损的概念,咱们在上文扯一把“共同海损”的犊子(上)中(戳蓝色字直接跳转到上篇)已经介绍了,最权威的定义是《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此可见,共同海损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船货遭遇共同风险”,换句话说,如果是在只有船木有货的情况下,还能成立共同海损吗?别捉鸡回答,咱先来看一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的条款。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它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仲么样,傻了吧,点解勒?
正是由于上述保险条款搁那疙瘩杵着,业界大伽们得出了一个“我国承认船舶空载航行构成共同海损”的结论,在哥看来并不是辣么回事儿!关于“共同危险”这一点,英国1906年海中保险法说的特别清楚,不论发生任何海难事故,如果受到损失危险的只有船舶一方,无共同利害关系方,也就无共同危险可言,因此不能构成共同海损。不错,咱滴保险条款的确是规定船舶空载航行时出了事可以走共损理算这条道,但只能理解为“借道通行”,而不能理解为“你本身就是这条道上的人”!
虽说英国并没有承认空船能构成共同海损,但英国1995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第10条第3款还是作出了“当保险船舶空载航行且未出租时,共同海损理算应适用《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这一点和咱PICC的保险条款差不多。但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促进船舶所有人谨慎行为。你想呀,如果空载船舶出了事,本来是需要驶入避难港进行修理滴,但船老大掐指一算,在避难港的船员工资、维持费用可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另外还有可能误了船期,这一笔钱可木有保险公司给种赔,干脆咱担点风险把船开到目的港,一边装货一边修算了。运气好的,把钱省了。运气差的,船沉人死,到头来保险人还得大出血。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保险公司则出台了空载航行共损理算条款,目的是鼓励船舶所有人采取谨慎措施避免船舶发生危险,从而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还有一种说法,说共同海损分法定共同海损和人定共同海损。法定共同海损就是咱们平常说的共同海损,人定共同海损就是保险条款里的共同海损。对于这个观点,哥只能呵呵了。共同海损是一项古老的海商法规则,目前已经上升到了法律制度的层面,不是说咱哥俩好就能随便定一个滴。空载船舶共同海损说穿了就是个保险公司为避免经营风险而采取的一种经营手段鹅已,了解一下就得,别太钻深了!
七、内河沿海共同海损
船舶可以分为内河船和海船。《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不包括内河船,所以内河船也不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共同海损制度。关于这个问题,哥的嘴皮子都磨破了,不说了。沿海船舶属于海船的范筹,归《海商法》管。再具体点说,沿海船舶就是专门在中国港口之间跑运输的海船。当然,它也可以开到长江里来,江海、海江、海海、江江都行!
所以说,丫在看到“共同海损”这四个卜灵卜灵的大字时,婶婶的脑海一定得在第一时间飙出“丫是海船吗?”这个金光闪闪滴问题。不是海船的,不用想了,直接翻篇儿。是海船的,甭管是远洋船还是沿海船都可以享受共同海损的级别待遇。
上面所做的区分是从船舶性质上来做的一个划分归类。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个以运输地域做划分的搞法。湖北省高院在朱思兵与上海巍森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荆州航鹏运贸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民四终字第00017号)中认为,涉案货物运输的起运港为江苏南通,目的港为重庆,涉案事故的发生地点为重庆吊耳嘴水域,涉案船舶在内河航行,涉案运输亦为内河水路运输,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有关共同海损及共同海损分摊的相关规定。这个案子的一审是哥承办的,关于本案不存在共同海损的这一点,哥的意见和二审一样,但哥认为,本案不能适用共同海损的原因是“涉案船舶不是海船”,而并非是二审认为的“涉案船舶在内河航行,涉案运输亦为内河水路运输”这个理由。另外,再啰嗦一句,这个案子二审给我改判了,唯一的原因居然是哥多算了2000块钱。尼玛,都怪我小学体育老师!
关于沿海、内河运输是否适用共同海损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137条早已作出的明确的回答---
137、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纠纷案件中,是否应适用《海商法》规定的共同海损的规定?
答:《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应当适用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但发生共同海损纠纷的船舶仅限于《海商法》规定的船舶。
哇塞,阿拉终于知道沿海内河运输也可以适用共同海损啦!然并卵!然并卵!然并卵!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为毛尼?听哥给你掰---
在上文《扯一把“共同海损”的犊子(上)》)(戳蓝色字直接跳转到上篇)咱们也扯了几句“航海过失免责”,相信大家还有点印象。这么讲,即便你是海船,即便你在沿海或内河运输中能够适用共同海损,但并没啥实际意义!你为毛要打共同海损的官司?不就想让别个来分摊损失么?但在沿海内河运输中,船方是无法主张其他人来分担共同海损的。原因就在于沿海内河运输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关于这个原因的原因,哥就不多说了,《海商法》在适用上的***制已然成为我国国情的一部分,不是吐槽能解决滴!听说这次《海商法》修改要并轨,哥认为,这是一个好消息,能让海狮们的脑仁儿轻松不少。
《海商法》第四章里有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就是“航海过失免责”,也就是说承运人在驾驶船舶或管船中有过失的,不承担由这个过失引起的赔偿责任。这个免责制度是主张共同海损分摊的基础。沿海内河运输适用的是《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也就是咱们常说的完全过失责任制或严格责任制。简单粗暴解读就是:沿海内河运输中发生的货损,甭管啥子原因你承运人一定得赔,没啥犊子好扯!在这种情况下,你即便是可以宣告共同海损,到头来法院也会以你是“不可免责的原因导致的共同海损”为由打你的板子,判你无权要求分摊共同海损。
公主简介
王博,曾任执业律师、地方法院法官,现任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员,系多家平面及网络媒体专栏专家、特约撰稿、“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创建人。以轻松诙谐的文风进行海事海商法律的宣传普及,引发海商学术界及海事法律圈同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被誉为“史上最逗比海事法官”、“海事法律圈当年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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