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靖江海事处阳光塔台在电子巡航时连续查处2起进江海船未按规定申请引航的违法行为:船长未持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或者海船进江连续航行超过6小时仅船长持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且均未按规定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泰州靖江海事处对两船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立即纠正,申请引航进出港,确保海船进出江航行安全。
近年来
随着长江沿线港口码头快速发展
长江进江海轮“新面孔”不断增加
且趋于大型化
引航作为进江海轮进出港口的重要一环
是船舶航行安全的有效保障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
进江海轮申请引航的相关规定
供大家学习
要点一:
哪些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
1.客位500人及以上且载客航行的客船,但旅客班轮、渡船除外;
2.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3.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X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前款第(三)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要点二
海船船员自驾船舶在内河长江水域航行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四条规定: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其船长和驾驶员应按照以下规定持有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一)连续航行不超过6个小时,该船船长应持有《资格证明》;
(二)连续航行6至12个小时,该船船长及至少一名驾驶员应持有《资格证明》;
(三)连续航行12个小时以上,该船船长及至少二名驾驶员应持有《资格证明》。
在内河水域航行的海船船长、驾驶员持有相应航线的内河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二类船长有效适任证书,等同于《资格证明》。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内河水域”系指:以长江#14红浮和#14左右通航浮之间连线向两岸的延伸线为界,沿长江向上可供海船航行的水域。
要点三
海船在内河航行未按规定申请引航会有什么后果?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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