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13版定线制将退出历史舞台,新版定线制与老版定线制在原则、航道航路、航行、停泊等方面均进行了一系列改良,并删除了“责任”章节,力求更加贴近实际,更具可操作性,规定共6章33条10个附件,切实从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入手,为保障长江江苏段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下面,就2021新定线制的部分变化及注
修订背景 随着《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的修订以及内河船员电子证书的发展,原201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6〕232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船员考试发证管理的需要,须对原《
自2021年3月15日起,江苏海事将针对内河干散货船船长及高级船员配员不足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以下整理了一份船舶配员检查自查清单,供航运公司、船方开展配员自查:01.配员不足如何认定?除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员证书》的要求外,还包括以下情况:1、未持有《配员证书》;2、《配员证书》过期;3、《配员证书》失效。02.船员临时下船,但证书在船上,算不算配员不足?“ 有人无证,有证无人 ” 都视为 “
本文通过对东京和巴黎备忘录官网公布的2019年度港口国滞留申诉程序的比较、研究,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总结,以了解船方向港口国当局提出申诉的重点和方向,据此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建议,帮助船方选取恰当的申诉途径,挽回经济损失和声誉。
近期,日本运输安全委员会(JTSB)发布了一份关于2019年11月在一次弃船演习中,ORANGE PHOENIX货船上一名船员从救生艇坠落至甲板后死亡的事故调查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未持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予以提醒,暂不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