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 板 部 | ||||
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功率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
一 般 船 舶 | 3000GT及以上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3人。 | 航程不超过300海里或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
500GT及以上至未满3000GT | 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 值班水手3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二副1人 。 | ||
100GT及以上至未满500GT | 船长、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 须增加驾驶员1人。 | ||
未满100GT | 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1人, 值班水手1人。 |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夜间航行或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
客 船 | 500GT及以上 | (1)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3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救生艇员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
100GT及以上至未满500GT | (1) 船长、三副1人,值班水手2人。 (2) 同上。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 ||
未满100GT | (1) 船长1人,值班水手1人。 (2) 同上。 |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 ||
拖 轮 | 海 上 | 3000KW及以上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3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 。 |
3000KW以下 |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 ||
港 内 | 750KW及以上 | 船长、驾驶员各1人,值班水手2人。 | | |
未满750KW | 驾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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