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12-12 09:20 作者:胡正良 新闻来源:中国法学网
1 引 言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海商法。
《海商法》从1953年开始起草,跨越了近40年时间,但中间中断了20年。它凝聚了新中国三代海商法专家的努力。
《海商法》实施9年来,对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里程碑的作用,也为我国海事法院审理数以万计的海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海商法》的制定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实施9年的实践表明,该法具有适度超前性和先进性,以及体系比较完善、内容比较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的优点,获得了国内和国际社会良好的评价。同时,《海商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在实施期间,我国航运和经济贸易发生了重大变化,民商立法有了很大发展,国际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海事条约。在此种背景下,海商法理论界、实务界和司法界都认为,《海商法》的修改应提到议事日程。交通部已委托海商法专家以科研项目形式完成了《海商法》修改的前期理论研究。1
本文在简要介绍《海商法》制定所遵循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分析《海商法》实施中暴露的不足、我国航运和经济贸易发生的变化、我国民商立法和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结合立法和法律修改的法理,探讨《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和应遵循的原则,并提出《海商法》修改的要点建议。希望本文对今后《海商法》的修改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2 《海商法》制定所遵循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2.1 《海商法》的宗旨和主要内容
《海商法》由15章共278个条文组成,是当时我国法律中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
《海商法》以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2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为宗旨。3它采用法典的形式,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海上运输合同,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五章);(2)其他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合同,包括船舶租用合同(第六章)、海上拖航合同(第七章);(3)与海上风险有关的法律制度,包括船舶碰撞(第八章)、海难救助(第九章)、共同海损(第十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一章)、海上保险合同(第十二章);(4)船舶物权,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第三章);(5)船长与船员(第三章);(6)船舶登记、国籍和航行权、海上运输管理(第一章)。4
2.2 《海商法》制定所遵循的原则及其体现
《海商法》的制定,遵循了从我国当时海上运输、经济贸易等实际情况出发,以当时通行的海事国际条约为基础,吸收体现国际海事惯例的民间规则,借鉴有广泛影响的有关的合同格式,并适当考虑了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的原则。5具体表现为:
第一章“总则”
第2条第二款关于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仅适用于国际运输、第6条关于海上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系按照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第3条船舶的定义、第4条沿海运输权、第5条船舶登记与挂旗的规定,参照了各国的普遍实践。
第二章“船舶”
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主要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其中第9条第一款船舶登记效力的规定,体现了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第二节“船舶抵押权”和第三节“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的规定,主要参照了《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67)的规定,并考虑了当时的国际立法趋势和我国的实际情况。
第三章“船员”
本章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了各国的普遍实践。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本章共有66条,约占《海商法》条文的1/4。其中,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海上运输的实践,在内容上较多地吸收了当时国际上广泛适用的、经1968年议定书修订的《1924年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1924),即“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的规定,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适当吸收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即“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的一些规定;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的规定,参照了国际上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系参照当时国际上广泛采用的1976年“金康”(GENCON)合同格式制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参照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和当时国际上有关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民间规则。6
1 引 言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海商法。
《海商法》从1953年开始起草,跨越了近40年时间,但中间中断了20年。它凝聚了新中国三代海商法专家的努力。
《海商法》实施9年来,对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里程碑的作用,也为我国海事法院审理数以万计的海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海商法》的制定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实施9年的实践表明,该法具有适度超前性和先进性,以及体系比较完善、内容比较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的优点,获得了国内和国际社会良好的评价。同时,《海商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在实施期间,我国航运和经济贸易发生了重大变化,民商立法有了很大发展,国际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海事条约。在此种背景下,海商法理论界、实务界和司法界都认为,《海商法》的修改应提到议事日程。交通部已委托海商法专家以科研项目形式完成了《海商法》修改的前期理论研究。1
本文在简要介绍《海商法》制定所遵循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分析《海商法》实施中暴露的不足、我国航运和经济贸易发生的变化、我国民商立法和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结合立法和法律修改的法理,探讨《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和应遵循的原则,并提出《海商法》修改的要点建议。希望本文对今后《海商法》的修改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2 《海商法》制定所遵循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2.1 《海商法》的宗旨和主要内容
《海商法》由15章共278个条文组成,是当时我国法律中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
《海商法》以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2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为宗旨。3它采用法典的形式,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海上运输合同,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五章);(2)其他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合同,包括船舶租用合同(第六章)、海上拖航合同(第七章);(3)与海上风险有关的法律制度,包括船舶碰撞(第八章)、海难救助(第九章)、共同海损(第十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一章)、海上保险合同(第十二章);(4)船舶物权,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第三章);(5)船长与船员(第三章);(6)船舶登记、国籍和航行权、海上运输管理(第一章)。4
2.2 《海商法》制定所遵循的原则及其体现
《海商法》的制定,遵循了从我国当时海上运输、经济贸易等实际情况出发,以当时通行的海事国际条约为基础,吸收体现国际海事惯例的民间规则,借鉴有广泛影响的有关的合同格式,并适当考虑了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的原则。5具体表现为:
第一章“总则”
第2条第二款关于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仅适用于国际运输、第6条关于海上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系按照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第3条船舶的定义、第4条沿海运输权、第5条船舶登记与挂旗的规定,参照了各国的普遍实践。
第二章“船舶”
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主要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其中第9条第一款船舶登记效力的规定,体现了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第二节“船舶抵押权”和第三节“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的规定,主要参照了《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67)的规定,并考虑了当时的国际立法趋势和我国的实际情况。
第三章“船员”
本章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了各国的普遍实践。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本章共有66条,约占《海商法》条文的1/4。其中,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海上运输的实践,在内容上较多地吸收了当时国际上广泛适用的、经1968年议定书修订的《1924年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1924),即“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的规定,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适当吸收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即“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的一些规定;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的规定,参照了国际上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系参照当时国际上广泛采用的1976年“金康”(GENCON)合同格式制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参照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和当时国际上有关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民间规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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