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
(劳部发〔1997〕344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再次请求提高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涵》(交函人劳〔199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总体水平上平均提高30%。
二、调整航行津贴标准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的企业,从调整年度起航行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调整后的航行津贴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附件: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人·天
等
级
职 务
标
准
远航线
近航线
一
船长、轮机长
3.90
3.20
二
政委、大副、大管轮、一级电机员、一级报务员、一级船医、客轮事务主任
3.50
2.80
三
副政委、二副、二管轮、二级电机员、二级报务员、二级船医、一级事务员
3.10
2.40
四
政干、三副、三管轮、三级电机员、三级报务员、三级船医、二级事务员、大厨、水手长、冷藏员
2.70
2.10
五
木匠、一水、一级机工、一级电工、大台服务员、驾助、报助、二厨
2.30
1.80
六
二水、二级机工、二级电工、三厨、服务员
2.10
1.40
七
实习、见习、学徒工
1.10
0.80
(劳部发〔1997〕344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再次请求提高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涵》(交函人劳〔199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总体水平上平均提高30%。
二、调整航行津贴标准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的企业,从调整年度起航行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调整后的航行津贴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附件: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人·天
等
级
职 务
标
准
远航线
近航线
一
船长、轮机长
3.90
3.20
二
政委、大副、大管轮、一级电机员、一级报务员、一级船医、客轮事务主任
3.50
2.80
三
副政委、二副、二管轮、二级电机员、二级报务员、二级船医、一级事务员
3.10
2.40
四
政干、三副、三管轮、三级电机员、三级报务员、三级船医、二级事务员、大厨、水手长、冷藏员
2.70
2.10
五
木匠、一水、一级机工、一级电工、大台服务员、驾助、报助、二厨
2.30
1.80
六
二水、二级机工、二级电工、三厨、服务员
2.10
1.40
七
实习、见习、学徒工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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