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海事局 海船员[2005]416号
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直属海事局: 针对目前船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申请开展船员教育、培训问题 (一)初次申请成立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应首先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向其辖区审核机构提交初次审核申请,由审核机构组织审核组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部海事局核准。 (二)现有培训机构新增培训项目的,应向其辖区审核机构和该培训项目的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审核机构组织审核组对其进行附加审核,同时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附加审核和验收一次完成,审核报告和验收结果报部海事局核准。 (三)现有培训机构扩大培训规模的,应向该培训项目的辖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部海事局核准。 (四)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尚未通过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和(或)验收的教育和培训机构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 二、有关《6号令》实施问题 (一)有关《6号令》第四十一条。在2004年8月1日前已持有适任证书或适任证书考试、评估成绩合格,且已完成某种类液货船特殊培训,申请取消适任证书某种类液货船限制和申请证书再有效者;或已持有适用于液货船适任证书,申请适用于液货船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者,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不受本条款学历的限制。 (二)有关《6号令》第十四条(一)和第二十条(一)。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6个月的船上服务资历必须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进行,除另有规定外,航区及船舶种类不作要求。 (三)有关《6号令》第十一条(二)和第十八条(二)明确如下:初次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长和驾驶员或75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有关知识更新培训问题根据经1995年修正《STCW78公约》规则Ⅰ/11的规定,现就知识更新培训问题明确如下: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再有效需经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对已通过国际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公司,如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师资、设备等条件,可自行组织本公司船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保持完整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并报签发证书的海事机构;对不具备开展培训条件的公司的船员和社会零散船员由签发证书的海事机构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 四、有关《船员服务簿》签证问题 根据《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通知》(海法规[2004]335号)的精神,《船员服务簿》签证已不作为行政许可项目,现予以取消。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直属海事局: 针对目前船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申请开展船员教育、培训问题 (一)初次申请成立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应首先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向其辖区审核机构提交初次审核申请,由审核机构组织审核组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部海事局核准。 (二)现有培训机构新增培训项目的,应向其辖区审核机构和该培训项目的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审核机构组织审核组对其进行附加审核,同时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附加审核和验收一次完成,审核报告和验收结果报部海事局核准。 (三)现有培训机构扩大培训规模的,应向该培训项目的辖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部海事局核准。 (四)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尚未通过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和(或)验收的教育和培训机构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 二、有关《6号令》实施问题 (一)有关《6号令》第四十一条。在2004年8月1日前已持有适任证书或适任证书考试、评估成绩合格,且已完成某种类液货船特殊培训,申请取消适任证书某种类液货船限制和申请证书再有效者;或已持有适用于液货船适任证书,申请适用于液货船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者,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不受本条款学历的限制。 (二)有关《6号令》第十四条(一)和第二十条(一)。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6个月的船上服务资历必须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进行,除另有规定外,航区及船舶种类不作要求。 (三)有关《6号令》第十一条(二)和第十八条(二)明确如下:初次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长和驾驶员或75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有关知识更新培训问题根据经1995年修正《STCW78公约》规则Ⅰ/11的规定,现就知识更新培训问题明确如下: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再有效需经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对已通过国际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公司,如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师资、设备等条件,可自行组织本公司船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保持完整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并报签发证书的海事机构;对不具备开展培训条件的公司的船员和社会零散船员由签发证书的海事机构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 四、有关《船员服务簿》签证问题 根据《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通知》(海法规[2004]335号)的精神,《船员服务簿》签证已不作为行政许可项目,现予以取消。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请登录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