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
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范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
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
证的条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进行审核发证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负责本规则实施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安全监督局。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安
全管理体系,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其营运的船舶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从下列日期开始,不具备有效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
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业务;不具备有效的“安
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
(一)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1998年7月1日;
(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
货高速艇:1998年7月1日;
(三)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2002年7月
1日。
第五条 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并分别由
主管机关和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中国船级社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
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实施公司审核的审核员必须持有由主管机关统一
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第六条 公司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
核的申请,船舶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
相关审核的申请,统一由公司按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和以下要求
提出:
(一)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
请材料一式四份,送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
(二)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
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送中国船级社和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
第七条 审核机构分别对公司和船舶实施以下审核:
(一)初次审核;
(二)公司年度审核;
(三)船舶中间审核;
(四)换证审核;
(五)临时审核。
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包括预审和现场审核两部分。
通过上述审核的公司或船舶,将取得主管机关或中国船级社的相应证
书或签注。
第八条 如果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发证机构有权吊销“符合证
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符合证明”的失效或吊销将导致与其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的失
效。
第九条 “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失效或吊销后,公司可重
新申请初次审核,以再次取得“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公司或船舶通过初次审核后,发证机构将重新签发“符合证明”或
“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 公司审核发证
第一节 初次审核和发证
第十条 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每个船种的至少1艘船上开始有
效运行。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满足以下
条件:
(一)具有与所管理船舶船种、技术程度和船舶航区相适应的管理机
构和人员;
(二)有应付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的经验和能力;
(三)已建立与所管理船舶保持随时联系的值班制度;
(四)已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册;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前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情况的评估报告;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
符合以下规定要求的管理协议:
(一)当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坚
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二)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
任和义务;
(三)在不妨碍船长独立行使法定义务和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
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收到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
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
(一)公司是否属于该港监管辖范围;
(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初次审核申请表》填写是否正确。
(五)安全管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六)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可能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申请。
第三节 换证审核和发证
第二十四条 换证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提前6个
月提出。
第二十五条 申请换证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已改版的安全管理手册;
(二)对原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说明(如有);
(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四)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性复查报告;
(五)管理协议(如管理其他公司所属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 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
定。
第二十七条 换证审核应在现有“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换证审核通过后,主管机关将重新签发“符合证明”。
第四节 临时审核和发证
第二十九条 下列公司可向主管机关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一)新建立的公司;或
(二)发生影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体制变更的公司;或
(三)现有“符合证明”不适用于新增船种的公司;或
(四)主管机关认为可以发给“临时符合证明”的其他公司。
第三十条 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2.3节的要求;
(三)公司已就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
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计划安排。
第三十一条 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册;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三)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
体系的计划。
如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与船
舶所有人之间的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管理协议。
第三十二条 主管机关收到要求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申请及所附
材料后,应安排临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2.3节要求的符合
性;
(二)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可能性。
第三十三条 临时审核通过后,主管机关将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其有效期为6至12个月。
第三十四条 为取得“符合证明”,公司应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
期届满日前2个月之内申请初次审核。
上款所述初次审核应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四章 船舶审核发证
第一节 初次审核和发证
第三十五条 申请船舶初次审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有效的“符合证明”;
(二)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三)船舶已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至少3个月。
第三十六条 申请船舶初次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3个月的有效性评价或复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中国船级社接到公司的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后,应派审核
组登轮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符合证明”副本是否适用于该船种;
(二)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船舶、设备操作和维护的文件是否适合于该
船;
(三)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初次审核通过后,中国船级社应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
证书”,并将其副本分别发送公司总部和负责该船登记的港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中间
审核。
第二节 中间审核和签注
第四十条 船舶中间审核的申请应在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
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
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范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
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
证的条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进行审核发证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负责本规则实施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安全监督局。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安
全管理体系,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其营运的船舶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从下列日期开始,不具备有效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
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业务;不具备有效的“安
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
(一)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1998年7月1日;
(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
货高速艇:1998年7月1日;
(三)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2002年7月
1日。
第五条 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并分别由
主管机关和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中国船级社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
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实施公司审核的审核员必须持有由主管机关统一
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第六条 公司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
核的申请,船舶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
相关审核的申请,统一由公司按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和以下要求
提出:
(一)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
请材料一式四份,送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
(二)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
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送中国船级社和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
第七条 审核机构分别对公司和船舶实施以下审核:
(一)初次审核;
(二)公司年度审核;
(三)船舶中间审核;
(四)换证审核;
(五)临时审核。
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包括预审和现场审核两部分。
通过上述审核的公司或船舶,将取得主管机关或中国船级社的相应证
书或签注。
第八条 如果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发证机构有权吊销“符合证
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符合证明”的失效或吊销将导致与其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的失
效。
第九条 “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失效或吊销后,公司可重
新申请初次审核,以再次取得“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公司或船舶通过初次审核后,发证机构将重新签发“符合证明”或
“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 公司审核发证
第一节 初次审核和发证
第十条 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每个船种的至少1艘船上开始有
效运行。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满足以下
条件:
(一)具有与所管理船舶船种、技术程度和船舶航区相适应的管理机
构和人员;
(二)有应付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的经验和能力;
(三)已建立与所管理船舶保持随时联系的值班制度;
(四)已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册;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前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情况的评估报告;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
符合以下规定要求的管理协议:
(一)当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坚
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二)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
任和义务;
(三)在不妨碍船长独立行使法定义务和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
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收到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
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
(一)公司是否属于该港监管辖范围;
(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初次审核申请表》填写是否正确。
(五)安全管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六)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可能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申请。
第三节 换证审核和发证
第二十四条 换证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提前6个
月提出。
第二十五条 申请换证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已改版的安全管理手册;
(二)对原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说明(如有);
(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四)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性复查报告;
(五)管理协议(如管理其他公司所属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 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
定。
第二十七条 换证审核应在现有“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换证审核通过后,主管机关将重新签发“符合证明”。
第四节 临时审核和发证
第二十九条 下列公司可向主管机关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一)新建立的公司;或
(二)发生影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体制变更的公司;或
(三)现有“符合证明”不适用于新增船种的公司;或
(四)主管机关认为可以发给“临时符合证明”的其他公司。
第三十条 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2.3节的要求;
(三)公司已就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
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计划安排。
第三十一条 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册;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三)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
体系的计划。
如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与船
舶所有人之间的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管理协议。
第三十二条 主管机关收到要求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申请及所附
材料后,应安排临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2.3节要求的符合
性;
(二)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可能性。
第三十三条 临时审核通过后,主管机关将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其有效期为6至12个月。
第三十四条 为取得“符合证明”,公司应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
期届满日前2个月之内申请初次审核。
上款所述初次审核应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四章 船舶审核发证
第一节 初次审核和发证
第三十五条 申请船舶初次审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有效的“符合证明”;
(二)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三)船舶已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至少3个月。
第三十六条 申请船舶初次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3个月的有效性评价或复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中国船级社接到公司的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后,应派审核
组登轮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符合证明”副本是否适用于该船种;
(二)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船舶、设备操作和维护的文件是否适合于该
船;
(三)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初次审核通过后,中国船级社应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
证书”,并将其副本分别发送公司总部和负责该船登记的港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中间
审核。
第二节 中间审核和签注
第四十条 船舶中间审核的申请应在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
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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