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 圾 记 录 簿
(内河船舶适用)
1引言
内河船舶垃圾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以及《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有关船舶垃圾的作业情况应按照要求记入《船舶垃圾记录簿》。
2 垃圾和垃圾管理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垃圾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鱼类(含贝类)及其各部分:
1)航行过程中捕获鱼产品(含贝类)的活动;
2)将鱼类(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
3)将捕获的鱼类(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内河水域禁止排放船舶垃圾。江海直达船舶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有关垃圾的操作,按照《垃圾管理计划》执行。
3 垃圾种类
对于本记录簿而言,垃圾分类如下:
A 塑料废弃物
B 食品废弃物
C 生活废弃物
D 废弃食用油
E 操作废弃物
F 货物残留物
G 动物尸体
H 废弃渔具
I 电子垃圾
以上垃圾种类的具体说明见附录。
4 《垃圾记录簿》条目
4.1 发生下列情况时,须在《垃圾记录簿》上记录:
4.1.1 当垃圾被排放至岸上接收设施或其他船舶[1]时:
.1 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2 港口或设施,或船名
.3 排放的垃圾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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