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转载自: 信德海事 作者: 张 铎
本月23日,IMO官方刊发了一份由中国方面提出的 一份关于解决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实际操作中所面临的相关问题的提案。
其中的部分观点从2016年起就在由交通运输部主管,大连海事大学主办的《世界海运》杂志上密集发表。
此前,得到《世界海运》杂志授权,信德海事网曾发布了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张铎教授的《 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渊源看其存在的缺陷*》一文。(链接可点击查看)
经授权,我们再次发布包含上述IMO提案中部分观点的另一篇文章。配图由信德海事网完成。
修正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急迫需要*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张 铎
摘要:现行适用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基本架构可追溯到一个半世纪以前的《1863年海上避碰规则》,尽管在形式上有了很大的不同,但对遇、交叉和追越局面的划分以及让路/直航的避碰模式仍然相同。然而,当今的海上避碰环境以及助航仪器的发展和应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已不能适用于海上避碰实践的要求,急需全面回顾和修正。
关键词:避碰规则;急迫需要;修正
一、现行《避碰规则》已不适用于当今的远距离避碰
现行适用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核心部分是其“驾驶和航行规则”。该“驾驶和航行规则”,除基础性的戒备要求以及特殊水域中的航法规定外,按是否互见分为两套规则:互见中的行动规则和非互见中的行动规则。互见中的行动规则区分船舶种类(追越除外),即要按照船舶种类分配避碰义务。因此,在适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时,会遇的两船需要识别对方船舶的种类。
例如,甲船为机动船,在能见度良好的白天在左前方目视一艘驶近的乙船。假如乙船为机动船,则应适用第15条规定的交叉相遇局面,甲船保向保速,乙船为让路船;假如乙船为失控船,则应适用第18条,甲乙两船的避碰义务相反:甲船让路,乙船直航。因此,甲船在避碰决策阶段就必须知晓乙船的种类,否则就无法适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在现行《避碰规则》中,表明船舶种类的手段是号灯和号型。然而,由于号型的尺度较小(球体的直径为60 cm),一船需要接近到来船约1 n mile时才能确认其是否悬挂号型;在确认其悬挂号型之后需要接近到更近距离才能完全识别来船悬挂号型的种类,从而确定来船的种类。夜间,表明来船种类的环照灯的标定可见距离是3 n mile。《避碰规则》中规定的声响信号的可听距离也仅有约2 n mile。所有这些视觉和听觉信号仅适用于一个多世纪以前的近距离避碰时代。当时船舶尺度小、航速低,允许在较近距离以内进行避碰决策并采取避碰行动。
当前,大型船舶的尺度已是一个半世纪以前船舶的5至10倍,航速也增加了几倍。当前要求普通船舶避碰的安全通过距离为1至2 n mile,避碰决策要在5 n mile之外进行。因此,当今的海上避碰已进入了远距离避碰时代,《避碰规则》中规定的视觉和听觉信号已无法满足当今海上避碰的实际需要了。
二、信号体系缺乏可行性
《1863年海上避碰规则》首次规定了汽船的对遇、交叉和追越以及汽船对帆船等四种局面,其中在后三种局面中区分让路与直航,即在适用该套《避碰规则》时需要区分船舶种类。但当时仅考虑汽船和帆船两种,很容易区分:挂帆者为帆船,不挂帆者为汽船,只要看到来船就能区分其种类,因为帆船的帆可以视为最大的号型。换言之,在当时,视觉看到来船与知晓其船舶种类是同步的。
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除机动船(汽船)和帆船之外,又出现了诸如失控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从事捕鱼的船等这类行动受阻碍的船舶,并且由此出现了上述四种会遇局面之外的多个新的会遇局面,例如机动船对失控船、帆船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等。这类行动受阻碍的船绝大多数以机动船为基础演变而来,表明其船舶种类的方式是显示相应的号型和号灯。
在此情况下,看到一艘来船时就无法同时知晓其船舶种类。例如,白天在相距5 n mile上看到一艘挂帆的船,该船不一定是一艘帆船,要逼近到1 n mile以内确认其有无悬挂号型;若无号型,则为帆船,若有号型,则可能为机动船或失控船等。同样,白天在相距5 n mile上看到一艘不挂帆的船,该船不一定是一艘机动船,也需要逼近到1 n mile以内确认其有无悬挂号型;若无号型,则为机动船,若有号型,则可能为行动受阻碍的船。此种情况导致了该传统的信号系统捉摸不定,即看到来船与知晓来船的种类不同步的情况。
就此,“互见”与其知晓来船种类的目的已经脱节。在此情况下,在符合“互见”关于以视觉看到来船的要求时无法同时知晓来船的种类。因此,现行《避碰规则》中关于“在互见之后即要按需要区分船舶种类的规则采取行动”的规定是自相矛盾的。
三、互见中的行动规则已不可执行
按照现行《避碰规则》的设计,互见中的行动规则需要会遇的两船彼此知晓对方的船舶种类才能实施。如上所述,在当前的避碰实践中,130多年前发明的视觉信号系统已无法发挥其表明船舶种类的作用,导致互见中的行动规则无法适用。
使用甚高频电话(VHF)以及自动识别系统(AIS)等现代助航设备可以在远离距离上知晓对方来船的船舶种类。然而,现行《避碰规则》中将“互见”定义为仅以人的视觉看到(observed visually),并以此来适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排斥了以上述助航仪器识别来船种类的方法。因而,在现行《避碰规则》的框架内,互见中的行动规则已不可执行。
请登录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