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员[2013]3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要求的通知
各航运公司:
为了适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2.1.1(e)和2.1.3关于就业记录的要求,现就《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作如下要求:
一、从即日起,《船员服务簿》中“任职表现”一栏停止填写相关内容,并以打叉“X”形式予以删除,具体形式见附件。
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驶往国外港口时,须随船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的公告》,以备港口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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