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 以下简称“11规则”)、《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和《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有关规定,为做好辽宁海事局辖区海船船员过渡期各项工作,现将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适任培训(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驾驶台资源管理和机舱资源管理等)和专业、特殊合格证补差培训原则上采取“一条龙”集中培训的方式。培训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二、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可申请对本单位的自有现职海船船员开展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基本安全补差培训。申请单位开展培训前应通过我局组织的核验,满足开展培训的有关场地、设施设备和培训管理制度要求,教员应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师资培训。
三、除上述特殊培训合格证补差的普通船员外,其他普通船员的基本安全补差培训工作委托辽宁省船东协会组织实施。
联系人:姜岳祥 联系电话:0411-82762069/82762067
张 宁 联系电话:0411-82623209/82626080。
四、申请开展过渡期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应通过我局组织的现场核验,开展相应培训应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其培训资质后进行。2013年7月1日前未通过过渡期适任培训项目核验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其后不能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
五、已取得开展过渡期适任培训和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资质的单位应在每期培训开班前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将培训计划报辽宁海事局确认,提交的培训计划应包括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授课教师,同时还应提交学员名单等书面材料。
六、承担培训的单位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加强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为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培训结束后出具培训证明,并向辽宁海事局提交培训证明汇总表和考核结果。
七、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驾驶台资源管理和机舱资源管理培训的单位,应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和学员名单报备我局,经我局审核确认后方可免除船员相应项目的培训。没有报备上述材料或2012年3月1日之后未经我局核验开展的培训名单将不予认可。
八、“11规则”生效前入学航海教育的学生和未通过“04规则”适任考试的考生(需满足在培训证明5年有效期内,考试报名由承担培训的机构报名),申请“11规则”考试时,应完成在校生过渡期适任培训最少学时方可参加“11规则”适任考试。培训证明超过5年有效期的,还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九、持有“04规则”失效适任证书或不满足正常再有效换证资历要求的船员,申请“11规则”证书,应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仅参加理论考试,免于实操考试),完成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后,方可参加“11规则”的抽考。
鉴于我局辖区仅有大连海事大学具有海船管理级船员培训资质,上述适任证书再有效培训工作由该校承担。
十、船员参加培训、申请考试、换证前须完成信息采集,还没有完成信息采集的船员请提前完成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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