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到下个月就实施一年了,不知道广大船员朋友有没有感受到条例给自己带来了那些好处呢?或条例实施前后有什么变化呢?
在此,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船员,提出几点条例中的疑惑,请大家来讨论或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
1. 第二十三条规定: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此条通过对高级船员的规定可以保证船舶航行的安全,不至于因为高级船员的突然不辞而别而影响船舶的安全配员,对于船公司应该是有利的。而对于船员来说,不论是否有此条的规定,擅自辞职、离职或中止职务都是不对的,在正常条件下我认为任何船员都不会这么做,而现在这种情况肯定是存在的,不然不会出现这样的规定,那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样的情况的出现?我想不过如下几点原因:合同期已到却不能按时休假、拖欠工资、克扣工资。船员公司、船务公司、中介公司肯定清楚其中的原因,不从根本上解决,却提出了这样的一条规定来约束船员,船员的相关权益该怎样保证?
2.第二十五条规定: 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这一条应该是保障船员权益的,但仅适用于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对于日益壮大的社会船员群体却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假设上船后社会船员的雇佣单位或中介可以从船员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用于相应社保的缴纳(社保费要从中介单位出的可能性不大),休假后呢?由于单位与船员没有相应的劳动关系,两者基本没有任何关系,谁会为船员缴纳保险?另一点,由于社会船员的流动性,每次上船都不太可能从同一家中介公司走,由于现在社保系统不能实现全国联网,在哪个城市开的户只能在哪里续缴,难道要船员在不同的城市开设不同的社保账户?
3.第二十八条规定: 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这一条应该也是保障船员利益的,但现在的船员工会在国内的情况相信广大船员都清楚,基本跟没有没有差别,并且我相信80%以上的船员可能不知道还有船员工会这么回事。对于那些国营企业的船员可能还听说过“工会”这个词,但又能在多大程度上为船员争取过利益呢?而广大的社会船员现在基本是“无组织”,更没有专门维护船员利益的组织。国外大家都知道有一个ITF(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来维护包括船员在内的广大运输工人的利益,但目前中国并没有加入该组织,广大船员特别是社会船员的利益我想也就无从保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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