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海员和新劳动法)
郭船长,我想请问您一下关于海员的新劳动法的问题:
按照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天向单位书面申请,就不用交违约金了,如果公司出了培训费的,违约金金额也不能高于培训费的。
我想问一下,现在海员的合同,一般都是几年的啊?新出台的劳动法适用于海员吗?对于外派海员呢,也受劳动法保护么?听说海员的合同期很长,而且违约金很高,要是新劳动法适用于海员的话,这对海员来说是一大福音啊~~
还有,有的公司“代为保管”海员证什么的,也就是压证件,要是不干了就不给你证件,也也违反新劳动法的吧?
以下是新劳动法中相关的几条: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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