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碰撞事故发生率最高,其主要原因是人为因素。内河航道条件差也是因素之一。此外,由于船舶拥有量近年增长较快,尽管事故发生比例下降,但绝对值还是增加,海事事故调查处理量不断增多。因此,在船舶碰撞事故调查处理中,掌握一套快速、便捷、行之有效的分析方法,对于提高工作效率、明晰事故责任非常重要。笔者现提出从航路选择、避让关系和船舶操作方法三个方面进行事故责任分析,供参考。
航路选择
船舶航行于航道之中,必须严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约束。《规则》规定:机动船航行时,上行船应当沿缓流或者航道一侧行驶,下行船应当沿主流或者航道中间行驶。但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任何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根据本条规定,决定我们在分析事故时,首先就要查明碰撞地点在哪里。弄清碰撞地点的目的是要查明当事船舶是否违反航行原则并导致事故的发生。这种直接原因一般都在归责原则中被列为第一位的,即肇事者一般都要因此而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所以船舶在航行中正确选择航路,按航行原则航行,这是船舶避碰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要求。在判定责任中,违反航行原则与避让原则相比较,前者应是第一位的,故分析事故时,首先要查明是否存在因当事船舶其一方错走航路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如果不存在这个问题,排除了这个因素,则接着就应弄清事故双方谁应承担义务,即谁是让路船舶。
避让关系
所谓避让,就必须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当事双方谁是让路船,就要承担主动让路的义务;而被让路船,只是承担协助避让的义务。在分析事故责任时,除弄清航路选择问题外,头等重要的便是查明谁是让路船。虽然避让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事故责任,但它与确定事故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两船相会的避让过程中,让路船应当主动避让被让路船,它应当给被让路船让路。如果由于让路船坚持不让路或者虽然采取了让路措施但不及时,或因行为之不当,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则这种直接原因一般都在责任判定中被列为仅次于走错航路责任原因的重要原因。要是航路选择的原因不存在被排除了,则避让关系的原因便顺理成章地被列为首位了,即肇事者一般都要因此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所以船舶特别是让路船,在航行中不仅要保持正规的了望并以安全航速行驶,而且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时,或者声号不统一,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是倒车,防止碰撞。采取任何防止碰撞的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时进行,并运用良好驾驶技术,直至驶过让清为止。
操作措施
无论是让路船还是被让路船,在操纵船舶或避让时,必须运用良好的驾驶技术,所采取的措施要得当。《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因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后果,当事船舶应负相应责任。即使处于紧迫局面或紧迫危险时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三条“责任”中明确规定: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要负有责任,因此操作得当与否是很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虽然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它对因在紧急避险中造成的损害而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操作措施得当与否,是判定责任的重要原则之一
航路选择
船舶航行于航道之中,必须严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约束。《规则》规定:机动船航行时,上行船应当沿缓流或者航道一侧行驶,下行船应当沿主流或者航道中间行驶。但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任何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根据本条规定,决定我们在分析事故时,首先就要查明碰撞地点在哪里。弄清碰撞地点的目的是要查明当事船舶是否违反航行原则并导致事故的发生。这种直接原因一般都在归责原则中被列为第一位的,即肇事者一般都要因此而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所以船舶在航行中正确选择航路,按航行原则航行,这是船舶避碰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要求。在判定责任中,违反航行原则与避让原则相比较,前者应是第一位的,故分析事故时,首先要查明是否存在因当事船舶其一方错走航路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如果不存在这个问题,排除了这个因素,则接着就应弄清事故双方谁应承担义务,即谁是让路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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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让关系
所谓避让,就必须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当事双方谁是让路船,就要承担主动让路的义务;而被让路船,只是承担协助避让的义务。在分析事故责任时,除弄清航路选择问题外,头等重要的便是查明谁是让路船。虽然避让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事故责任,但它与确定事故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两船相会的避让过程中,让路船应当主动避让被让路船,它应当给被让路船让路。如果由于让路船坚持不让路或者虽然采取了让路措施但不及时,或因行为之不当,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则这种直接原因一般都在责任判定中被列为仅次于走错航路责任原因的重要原因。要是航路选择的原因不存在被排除了,则避让关系的原因便顺理成章地被列为首位了,即肇事者一般都要因此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所以船舶特别是让路船,在航行中不仅要保持正规的了望并以安全航速行驶,而且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时,或者声号不统一,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是倒车,防止碰撞。采取任何防止碰撞的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时进行,并运用良好驾驶技术,直至驶过让清为止。
操作措施
无论是让路船还是被让路船,在操纵船舶或避让时,必须运用良好的驾驶技术,所采取的措施要得当。《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因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后果,当事船舶应负相应责任。即使处于紧迫局面或紧迫危险时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三条“责任”中明确规定: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要负有责任,因此操作得当与否是很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虽然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它对因在紧急避险中造成的损害而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操作措施得当与否,是判定责任的重要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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