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期
乙方经甲方考核确认后:
1、 乙方在船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六个月(3海年)。
2、 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乙方调往其他船上工作。
第二条 海员待遇
1、 乙方在船期间,甲方按船东要求的币种给乙方支付工资,实习期过后,工资折合人民币不低于10000元。
2、 乙方在船伙食标准按船东与甲方合同规定执行。伙食费由船长领导下的伙食委员会统一管理。
3、 除船上工资外,乙方在船不得主动提出额外费用要求,否则视作违约。
4、 工资从船员上船之日起到离船之日止计发。
5、 乙方在船工作满一个合同期的,享有工休假2—3个月(自返回国内日算起,有特殊事情,可以申请延期)。
6、 乙方船员从上船至离船止,船东为乙方办理人身保险并承担其费用。
第三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 积极安排乙方上船工作。
2、 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正当权益,就乙方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船东联系解决。
3、 负责乙方的信件传递。
4、 负责办理外派所需要的一切各种证件及出境手续。
5、 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海员职务晋升的有关证件。
6、 向乙方解释外派合同并负责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
7、 若乙方在船工作期间,表现优秀,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升至与证书相应的职务。
二、乙方责任
1、 严格遵守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2、 自觉遵守国际法规和船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船上高职务船员的指挥、管理,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3、 向甲方提供外派所需的各种证件、证明材料、照片及办证费用,并在下船15天内向甲方缴还所有证件。
4、 外派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不做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工作和生活中要做到文明礼貌,品行端正,尽职尽责,严禁寻衅***,不准酗酒,不准偷拿和出售船上的物品,不准走私和贩卖毒品。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5、 为顺利履行合同,根据船东要求甲方有权保留船员每月在船工资的10%作为保证金。船员完成合同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三条 征召、待派及登船
1、 乙方经甲方聘用后,到甲方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由甲方办***及出国签证,所需费用将由甲方承担。乙方一经船东确认后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按时到甲方指定集结地报到进行派出前教育等各种准备。若乙方不服从安排,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国内集结地逗留期间,由甲方支付交通费由及住宿费(按甲方规
定的标准)。
3、 若乙方在国内登船,由集结地至登船港的交通费用由甲方负责。若乙方
在国外登船,由集结地至国际机场的交通费由甲方支付,出境后至登船前的所有食宿费用由船东支付。旅行期间的乙方行李超重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回国
1、 乙方合同期满后,将服从船东安排返回国内,离船时不属于个人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下船。若乘飞机回国,个人携带行李不得超过规定重量,超重部分的运输费用一律由乙方个人承担。
2、 乙方到达国内外港后,必须根据海关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所带物品和外汇数额,不得走私和夹带***秽物品入境。
3、 乙方下船15天之内应将所有证件交还给甲方。过期不交者,甲方有权扣发其国内保证金,并保留吊销由甲方所办理的乙方各种证件的权力。
4、 乙方返回国内后,必须按照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卫生检疫所进行性病和艾滋病检查,检查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逾期不检查者,一切后果由乙方个人承担。
第五条 保险
1、 乙方船员从上船起至离船止,船东为乙方船员办理人身保险并承担其费用。
2、 自乙方离开中国国境起至回到中国国境期间所发生的伤、残、病、亡的医疗费用由船东负担。
3、 船员在国外生病就医应首先向船上主管人员申请并由船方通过代理安排就医,如因病离船或住院治疗,须经医生证明,并被认为不适合继续留船工作,其各项费用由船东负担。如船员私自联系医院治疗或船员以身体不适为由而又无医生证明,要求下船者,所有费用自己负担,对于各种性病、艾滋味病及镶牙、补牙等费用船员自己负担(正常的受伤或***除外)。
4、 乙方的伤亡事故(非公伤除外),按船东互保条例处理,甲方负责向船东索赔并交给乙方或乙方指定受益人。乙方家属不得有额外要求,但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医院证明及有关资料,不得作假,否则后果自负。
5、 乙方不得隐瞒病史,如隐瞒病史,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乙方本人负责。
第六条 合同变更与终止
遇到下列情况之中,本合同可以变更或终止:
1、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2、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双方或一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
3、 乙方如遇配偶或直系亲属急症或举丧之事,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离船,下船后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各种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4、 合同届满,如船舶在航行中或不方便海员离船之港口,合同自动延长到船舶到达海员可以方便离船的最近港口。
5、 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违约
1、 乙方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而向船东提出辞职要求回国,其各种费用由乙负担。
2、 合同期内,如甲方连续九个月不能安排乙方上船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除合同。乙方若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偿付甲方人民币20000元违约金。
3、 乙方违反船东规定或外事纪律,发生酗酒***,打架斗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理取闹,不服从指挥等情况而被遣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4、 因走私、贩毒、***妓或违反船舶所在地海关规定而被处罚,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 若乙方在国外发生出走、违纪、违法等情况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将采取一切手段追回全部损失,必要时诉诸法律解决。当船员发生出走或其他事情导致船员失踪时,甲方将不负责接待乙方家属不合理追查要人行为。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和终止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解决,补充条款与要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在甲方。
甲方代表(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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