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海盗案件
国际海事局(IMB)海盗举报中心经常发布各种各样的海盗情况报告,有月度的,有半年的,还有每周的。这些报告不仅能在网上查询还被发送到一些远洋船只上。7月25日的半年度报告指出,最危险的海域仍然是印尼周围、印度和孟加拉海湾、红海南部和马六甲海峡。今年上半年,这5个水域所发生的海上攻击事件占总数的将近一半。在这段时间里,6名海员死亡,21人受伤。印尼水域继续是最危险的,共有44起案件,同去年持平。红海南部发生了9起,比去年增加。在亚洲以外地区,情形最糟糕的是尼日利亚,共发生8起案件。
“海盗问题首先是个经济现象,海盗猖獗的原因主要就是贫困问题。”李树兵分析,20世纪80年代以后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许多东南亚国家贫困人口增加,社会不稳定加剧,海盗行为或是武装抢劫行为很多时候是出于对金钱的本能需要,“把海盗和武装抢劫当作谋生甚至是暴富的手段”。
与此相关的是一些国家能力比较弱,比如由于本身经济实力不佳,海上巡逻次数少,很难发现海盗的踪迹,对海上犯罪打击的能力因此降低。国际海事局曾经呼吁有关国家和地区增加警力,派遣更多的船只和飞机加强海岸巡逻。尤其是印尼至少要增加一倍海岸警备力量,才能有效监控该国近海。
自然条件也为海盗作案提供了便利。印尼境内1300多个大小岛屿和复杂的地形为海盗出没提供了天然的保护伞。在马六甲海峡的安丹岛,航道狭窄、水域浅,船舶只能慢速前进。另外,船只由红海进入印度洋之前,由于曼德海峡水道狭窄,船也只能慢速前进,给埋伏在亚丁湾的海盗以可乘之机。
“不过,国际海事局的统计数据也不是十分准确。”李树兵说,“一些船东或者船务公司为了息事宁人,情愿不将情况上报,因为调查取证往往需要时间。即使停泊在锚地,一天的费用可能也要几千美元。”
以接受调查的“天裕”轮为例。当时停在张家港,因为是外籍船舶,边防每天派出两名武警守卫,边防监管费每天高达近500美元。还有按净吨位收取的港口浮筒系缆绳的费用、船舶燃油费和船员伙食费、法院受理费等,码头及法院费用至少十多万美元。还要加上失踪船员的抚恤金,船东无法承担。因为这个日本船东是小家族经营,只拥有这一条船,经济实力十分薄弱。最后船东律师提出申请减免,当时在这个文件上作批示的翟久刚告诉记者,“如果真的这个船东不要这条船了,以后还会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件,我们也就把好事儿办成坏事了。”后来经过各部门的协商,减免了一定费用,最终才得以解决。
“更为重要的是,海盗的定义问题影响了统计数据,实际数据可能被夸大。”李树兵说。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的规定,海盗行为是发生在公海上的,其他区域,如领海、内水、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发生的案件都不算,“官方的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是按照这个标准的,可是作为民间组织的国际海事局的统计数字则包括上述内容。”
海盗的法律空间
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海盗定义上的不同带来的结果可能不仅局限于在统计数据上,这种差别对于打击海盗也造成了不利影响,尤其是在面对海盗犯罪行为日益跨国化的趋势下。
联合国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里有对海盗的若干条款,其中第100条是关于打击海盗方面合作的,101条涉及海盗的定义,103到111条要求各国在打击海盗问题上进行合作,要求各国在法律上对海盗行为做出规定和解释。
“然而,很多国家在刑法上缺乏海盗犯罪的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海盗力度。由于国内法里没有定义,很多海盗被抓到后如果其行为不能用其他法律来处置,就可以不受惩罚而被释放。”中远集团的顾问朱曾杰说,“甚至可以说,这对海盗行为是一种纵容。”
中国至今没有对海盗行为的定义。在中远公司总裁办公室工作的徐步告诉记者,一旦发生海盗案件,根据犯罪事实按《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和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进行量刑。换句话说,如果不能用这两条规定来判罚,将不得不被释放。
今年5月13日和14日两天,汕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1999年的一起海盗案。10名印度尼西亚人涉嫌在马来西亚海域抢劫泰国油轮,在我国领海销赃时被我警方查获。公诉机关就以“被告人无视中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提起诉讼。
曾繁如先生已经年近70岁,操着一口标准国语,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一直用“不幸”两个字来形容他们公司那艘曾经在南中国海被劫持的“Petro Ranger”油船。他说,那些印尼海盗真是被便宜了,因为,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海盗嫌疑人被中国海南海警拘留近6个月期限后被遣送回国。尽管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局曾请求中国政府将海盗引渡到马来西亚接受审判,但马来西亚和中国之间当时并没有引渡的双边协议。
徐步曾翻译过一篇文章《关于海盗和海上暴力行为的示范国内法》,这是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组建的一个工作组的成果,试图通过提议一个经由国内法的对待这些严重问题的更为系统的处理方法来解决海盗和海上暴力问题。包括海盗和海上暴力的定义。示范法的目的是各国将在自己的国内立法中吸收、采纳示范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旨在保证无一海盗或海上暴力行为将被排除在受害国家的管辖之外,并得以惩罚此罪行或者从别国引渡罪犯。不过,这个问题还在讨论阶段。
身处航运业近60年的朱曾杰提醒记者注意现在国际上的反海盗与反恐怖相联系的发展动向,“海盗行为和恐怖行为一样都对社会和经济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制定专门的海盗法或专门的海盗罪性的条款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伴着眼泪,不多、但有真情/当海波覆盖和收殓我们的死人/对于我们,甚至宴会也带来深心的痛惜/在红色的酒杯中旋起我们的记忆/呵,在危险的日子那简短的墓志铭/当胜利的伙伴们终于把财物平分/谁不落泪,当回忆暗淡了每人的前额/现在,那倒下的勇士该会怎样地欢欣!——摘自拜伦《海盗生涯》
最早的海盗记录出现在公元前1350年,这被记载在一块黏土碑文上。希腊的商人在腓尼基和安纳托利亚这样的地中海港口进行贸易时,偶尔会被海盗袭击。
在古罗马时期,东地中海的海盗活动比较猖獗。罗马军事统帅庞贝曾建立专门对抗海盗的舰队。一度失势的尤里·凯撒甚至被海盗俘虏过,之后他进行了残酷报复,调动舰队把海盗在法尔玛库兹的巢穴彻底摧毁。不过,罗马元老院不愿意***海盗,因为海盗存在是他们的利益所在:提供成千上万的奴隶,破坏谷物交易以便他们哄抬价格并从中获利。在古罗马时期及其之前,海盗的行为被限制在地中海,但进入中世纪后,开始在北欧盛行。
国际海事局(IMB)海盗举报中心经常发布各种各样的海盗情况报告,有月度的,有半年的,还有每周的。这些报告不仅能在网上查询还被发送到一些远洋船只上。7月25日的半年度报告指出,最危险的海域仍然是印尼周围、印度和孟加拉海湾、红海南部和马六甲海峡。今年上半年,这5个水域所发生的海上攻击事件占总数的将近一半。在这段时间里,6名海员死亡,21人受伤。印尼水域继续是最危险的,共有44起案件,同去年持平。红海南部发生了9起,比去年增加。在亚洲以外地区,情形最糟糕的是尼日利亚,共发生8起案件。
“海盗问题首先是个经济现象,海盗猖獗的原因主要就是贫困问题。”李树兵分析,20世纪80年代以后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许多东南亚国家贫困人口增加,社会不稳定加剧,海盗行为或是武装抢劫行为很多时候是出于对金钱的本能需要,“把海盗和武装抢劫当作谋生甚至是暴富的手段”。
与此相关的是一些国家能力比较弱,比如由于本身经济实力不佳,海上巡逻次数少,很难发现海盗的踪迹,对海上犯罪打击的能力因此降低。国际海事局曾经呼吁有关国家和地区增加警力,派遣更多的船只和飞机加强海岸巡逻。尤其是印尼至少要增加一倍海岸警备力量,才能有效监控该国近海。
自然条件也为海盗作案提供了便利。印尼境内1300多个大小岛屿和复杂的地形为海盗出没提供了天然的保护伞。在马六甲海峡的安丹岛,航道狭窄、水域浅,船舶只能慢速前进。另外,船只由红海进入印度洋之前,由于曼德海峡水道狭窄,船也只能慢速前进,给埋伏在亚丁湾的海盗以可乘之机。
“不过,国际海事局的统计数据也不是十分准确。”李树兵说,“一些船东或者船务公司为了息事宁人,情愿不将情况上报,因为调查取证往往需要时间。即使停泊在锚地,一天的费用可能也要几千美元。”
以接受调查的“天裕”轮为例。当时停在张家港,因为是外籍船舶,边防每天派出两名武警守卫,边防监管费每天高达近500美元。还有按净吨位收取的港口浮筒系缆绳的费用、船舶燃油费和船员伙食费、法院受理费等,码头及法院费用至少十多万美元。还要加上失踪船员的抚恤金,船东无法承担。因为这个日本船东是小家族经营,只拥有这一条船,经济实力十分薄弱。最后船东律师提出申请减免,当时在这个文件上作批示的翟久刚告诉记者,“如果真的这个船东不要这条船了,以后还会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件,我们也就把好事儿办成坏事了。”后来经过各部门的协商,减免了一定费用,最终才得以解决。
“更为重要的是,海盗的定义问题影响了统计数据,实际数据可能被夸大。”李树兵说。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的规定,海盗行为是发生在公海上的,其他区域,如领海、内水、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发生的案件都不算,“官方的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是按照这个标准的,可是作为民间组织的国际海事局的统计数字则包括上述内容。”
海盗的法律空间
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海盗定义上的不同带来的结果可能不仅局限于在统计数据上,这种差别对于打击海盗也造成了不利影响,尤其是在面对海盗犯罪行为日益跨国化的趋势下。
联合国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里有对海盗的若干条款,其中第100条是关于打击海盗方面合作的,101条涉及海盗的定义,103到111条要求各国在打击海盗问题上进行合作,要求各国在法律上对海盗行为做出规定和解释。
“然而,很多国家在刑法上缺乏海盗犯罪的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海盗力度。由于国内法里没有定义,很多海盗被抓到后如果其行为不能用其他法律来处置,就可以不受惩罚而被释放。”中远集团的顾问朱曾杰说,“甚至可以说,这对海盗行为是一种纵容。”
中国至今没有对海盗行为的定义。在中远公司总裁办公室工作的徐步告诉记者,一旦发生海盗案件,根据犯罪事实按《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和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进行量刑。换句话说,如果不能用这两条规定来判罚,将不得不被释放。
今年5月13日和14日两天,汕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1999年的一起海盗案。10名印度尼西亚人涉嫌在马来西亚海域抢劫泰国油轮,在我国领海销赃时被我警方查获。公诉机关就以“被告人无视中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提起诉讼。
曾繁如先生已经年近70岁,操着一口标准国语,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一直用“不幸”两个字来形容他们公司那艘曾经在南中国海被劫持的“Petro Ranger”油船。他说,那些印尼海盗真是被便宜了,因为,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海盗嫌疑人被中国海南海警拘留近6个月期限后被遣送回国。尽管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局曾请求中国政府将海盗引渡到马来西亚接受审判,但马来西亚和中国之间当时并没有引渡的双边协议。
徐步曾翻译过一篇文章《关于海盗和海上暴力行为的示范国内法》,这是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组建的一个工作组的成果,试图通过提议一个经由国内法的对待这些严重问题的更为系统的处理方法来解决海盗和海上暴力问题。包括海盗和海上暴力的定义。示范法的目的是各国将在自己的国内立法中吸收、采纳示范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旨在保证无一海盗或海上暴力行为将被排除在受害国家的管辖之外,并得以惩罚此罪行或者从别国引渡罪犯。不过,这个问题还在讨论阶段。
身处航运业近60年的朱曾杰提醒记者注意现在国际上的反海盗与反恐怖相联系的发展动向,“海盗行为和恐怖行为一样都对社会和经济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制定专门的海盗法或专门的海盗罪性的条款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伴着眼泪,不多、但有真情/当海波覆盖和收殓我们的死人/对于我们,甚至宴会也带来深心的痛惜/在红色的酒杯中旋起我们的记忆/呵,在危险的日子那简短的墓志铭/当胜利的伙伴们终于把财物平分/谁不落泪,当回忆暗淡了每人的前额/现在,那倒下的勇士该会怎样地欢欣!——摘自拜伦《海盗生涯》
最早的海盗记录出现在公元前1350年,这被记载在一块黏土碑文上。希腊的商人在腓尼基和安纳托利亚这样的地中海港口进行贸易时,偶尔会被海盗袭击。
在古罗马时期,东地中海的海盗活动比较猖獗。罗马军事统帅庞贝曾建立专门对抗海盗的舰队。一度失势的尤里·凯撒甚至被海盗俘虏过,之后他进行了残酷报复,调动舰队把海盗在法尔玛库兹的巢穴彻底摧毁。不过,罗马元老院不愿意***海盗,因为海盗存在是他们的利益所在:提供成千上万的奴隶,破坏谷物交易以便他们哄抬价格并从中获利。在古罗马时期及其之前,海盗的行为被限制在地中海,但进入中世纪后,开始在北欧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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