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4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2007年第7号
关于实施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和
青岛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和《青岛水域船舶报告制》定于2007年4月1日正式施行。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和《青岛水域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1、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于最下方,连接即可)
2、青岛水域船舶报告制(于最下方,点播放键,双击全屏播放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四月一日
青 岛 水 域 船 舶 定 线 制
参考海图:中文版海图,图号为:12339、12351、30501、30502。
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由分道通航制、警戒区和沿岸通航带组成。
1 分道通航制
分道通航制由分隔线、边界线、通航分道组成。
1.1 第1分道通航制
1.1.1 分隔线
第1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6°01′51.3″N,120°16′59.9″E;
36°01′27.2″N,120°19′11.6″E。
1.1.2 边界线
第1分道通航制的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6°02′10.1″N,120°16′57.0″E;
36°01′46.6″N,120°19′17.0″E。
第1分道通航制的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6°01′32.2″N,120°17′03.0″E;
36°01′07.6″N,120°19′06.1″E。
1.1.3 通航分道
进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西侧宽度为0.3海里,东侧宽度为0.33海里,通航分道的中心线长度为1.89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82°11′00″(真航向)。
出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西侧宽度为0.3海里,东侧宽度为0.33海里,通航分道的中心线长度为1.77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03°15′00″(真航向)。
1.2 第2分道通航制
1.2.1 分隔线
第2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6°01′14.0″N,120°20′23.6″E;
36°00′30.1″N,120°24′22.2″E。
1.2.2 边界线
第2分道通航制的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6°01′34.5″N,120°20′29.3″E;
36°00′54.4″N,120°24′28.4″E。
第2分道通航制的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6°00′53.3″N,120°20′17.9″E;
36°00′05.8″N,120°24′16.0″E。
1.2.3 通航分道
进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西侧宽度为0.35海里,东侧宽度为0.41海里,通航分道的中心线长度为3.3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82°11′00″(真航向)。
出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西侧宽度为0.35海里,东侧宽度为0.41海里,通航分道的中心线长度为3.3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03°15′00″(真航向)。
1.3 第3分道通航制
1.3.1 分隔线
第3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6°00′03.7″N,120°26′46.4″E;
35°59′17.5″N,120°30′57.4″E。
1.3.2 边界线
第3分道通航制的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6°00′30.1″N,120°26′53.1″E;
35°59′47.7″N,120°31′05.8″E;
第3分道通航制的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5°59′37.2″N,120°26′39.7″E;
35°58′47.5″N,120°30′49.0″E。
1.3.3 通航分道
进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通航分道的西侧宽度为0.45海里,东侧宽度为0.51海里,通航分道的中心线长度为3.48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82°11′00″(真航向)。
出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西侧宽度为0.45海里,东侧宽度为0.51海里,通航分道的中心线长度为3.48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03°15′00″(真航向)。
2 警戒区
2.1 第1警戒区
第1警戒区以36°01′47.5″N,120°16′22.8″E的地理位置为圆心,半径0.6海里的圆形与第1分道通航制相连接的水域。第1警戒区内设置虚拟航标1座,地理位置为36°01′55.0″N,120°16′39.9″E。
2.2 第2警戒区
第2警戒区的地理位置为以下四点连线之间的水域:
36°01′46.6″N,120°19′17.0″E;
36°01′07.6″N,120°19′06.1″E;
36°00′53.3″N,120°20′17.9″E;
36°01′34.5″N,120°20′29.3″E。
警戒区中心线的长度为1.00海里,西侧宽度为0.66海里,东侧宽度为0.70海里。
2.3 第3警戒区
第3警戒区的地理位置为以下四点连线之间的水域:
36°00′54.4″N,120°24′28.4″E;
36°00′05.8″N,120°24′16.0″E;
35°59′37.2″N,120°26′39.7″E;
36°00′30.1″N,120°26′53.1″E。
警戒区中心线的长度为2.00海里,西侧宽度为0.82海里,东侧宽度为0.9海里。
3 沿岸通航带
3.1 北沿岸通航带
北沿岸通航带为团岛嘴(36°02′38″N,120°16′52″E)、第1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西北端点(36°02′10.1″N,120°16′57.0″E)、第1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东北端点(36°01′46.6″N,120°19′17.0″E)、汇泉角(36°02′38″N,120°20′05″E)依次连线与团岛嘴、汇泉角之间的岸线围成的水域。
3.2 南沿岸通航带
南沿岸通航带为脚子石嘴(36°00′58″N,120°17′08″E)、第1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西南端点(36°01′32.2″N,120°17′03.0″E)、第1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东南端点(36°01′07.6″N,120°19′06.1″E)、象嘴(36°00′40″N,120°18′20″E)依次连线与脚子石嘴、象嘴之间的岸线围成的水域。
4 特别规定
4.1 由第1警戒区虚拟航标北侧水域进入第1分道通航制的船舶和从第1分道通航制驶出进入第1警戒区虚拟航标南侧水域的船舶须从虚拟航标西侧通过,并应特别谨慎驾驶。
4.2 使用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的船舶应值守VHF08频道。
4.3 吃水在15米以下的船舶应在第2警戒区内上下引航员。
4.4 船长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其他船舶应在通航分道以外的可航水域航行。
4.5 在第1分道通航制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将船速控制在每小时10海里以内。
4.6 第1分道通航制水域内禁止船舶追越。
4.7 使用本定线制水域的船舶不应穿越分隔线,如须穿越,应事先向青岛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穿越。
4.8 警戒区、通航分道及其端部的附近水域禁止船舶锚泊、捕捞和养殖;在本船舶定线制水域内从事其他作业,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4.9 使用本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不免除其履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4.10 对不遵守本定线制的船舶,由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船舶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4.11 自本定线制实施之日起,团岛口转向处分道通航制废止。
青 岛 水 域 船 舶 报 告 制
1 适用船舶
适用于使用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或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
1.1 客船;
1.2 危险品船舶;
1.3 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1.4 3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
2 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的编号及版本
2.1 适用的地理范围是以凤凰岛雷达站(36°00′36″N,120°17′46″E)为中心,半径20海里的圆弧所覆盖的水域。
2.2 相关海图:中文版海图,图号为:12339、12351、30501、30502。
3 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线、报告要求
3.1 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IMO 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 报告内容
A 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C或D 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 航向
F 航速
O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3.3 报告线
3.3.1 大公岛、小公岛连线。
3.3.2 竹岔岛东侧连岛灯桩(35°56′31″N,120°19′36″E)为基点的东、西方向延伸线。
3.4 报告要求
3.4.1 进港船舶抵达报告线时,除报告3.2项中的信息外,还应报告船舶国籍、船舶类型、总长、总吨、始发港、吃水及载运危险货物的情况。
出港船舶航行至报告线时,应报告船名、船位、时间及目的港。
3.4.2 在报告制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4 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4.1 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
4.2 受理报告机关为青岛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5 向船舶提供的信息
青岛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视情况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船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6 报告制要求的呼叫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
6.1 青岛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的呼叫频道为VHF08。
6.2 报告制使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无线电话通信应采用航海通信规定格式。
7 支持报告制运行的岸基设施
7.1 青岛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的系统组成有:雷达系统、VHF通信系统、信息处理及显示系统、信息传输、记录/重放系统、气象传感系统及AIS系统。其功能有:数据收集、数据评估与处理、信息提供、交通组织、助航服务、支持联合行动。
7.2 青岛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8 特别规定
8.1 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应在VHF08频道守听。
8.2 船舶在驶离码头前和靠泊结束后、锚地起锚前和锚泊结束后及正横团岛灯塔时应向青岛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名及时间。
8.3 对不遵守本报告制的船舶,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主题词:船舶 航行 管制 规定 公告 交通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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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dmsa.gov.cn/cbdxz/a.gif 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
张宝晨局长宣布青岛水域定线制和报告制正式实施。
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正式实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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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交通部正式在青岛水域实施船舶定线制和船舶报告制。徐祖远副部长、胡绍军副市长、水运司邹斌副司长、部海事局郑和平副局长、山东海事局张宝晨局长及其它地方政府有关领导出席了4月1日上午在青岛举行的青岛水域“两制”实施和青岛港引航站成立大会。
望广大船员及船管公司及时宣导,近期将将组织分局对遵守两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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